注册会计师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章节讲义:反垄断法律制度

 2017-04-25

  【考点复习】对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垄断协议的规制

  法律禁止的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的行为具体包括:(1)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2)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

  【考点复习】宽恕制度

  1.(从工商管理部门的角度)所谓“重要证据”应当是能够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启动调查或者对认定垄断协议行为起到关键性作用的证据,包括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涉及的产品范围、达成协议的内容和方式、协议的具体实施情况等。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对第一个主动报告所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提供重要证据并全面主动配合调查的经营者,免除处罚;对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所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其他经营者,酌情减轻处罚;对垄断协议的组织者,不适用宽恕的规定。

  2.(从发改委的角度)“重要证据”界定为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价格垄断协议具有关键作用的证据,并未把对启动调查具有关键性作用的证据列入。

  根据《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按照不低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其他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按照不高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

  【考点复习】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

  1.《反垄断法》规定了以市场份额为基础的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推定标准。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对于多个经营者可能共同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或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这些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3)对于多个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市场份额不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的和绝对的标准,因此,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考点复习】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认定“不公平的高价”和“不公平的低价”,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同种商品的价格;(2)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购买价格;(3)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者购买商品的降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交易相对人成本降低幅度;(4)需要考虑的其他相关因素。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因下列情形而进行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均为正当:(1)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的;(2)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3)为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的;(4)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强制交易的“正当理由”包括:(1)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的;(2)为了维护品牌形象或者提高服务水平的;(3)能够显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的;(4)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被搭售的商品与第一种商品须是两个独立的商品。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7.其他行为。

  【考点复习】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1.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上述申报标准中所称“营业额”,包括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其附加;“在中国境内”是指经营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买方所在地在中国境内。

  3.鉴于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行业、领域的特殊性,《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规定:

  (1)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等三类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公式为:

  营业额=(营业额要素累加-营业税金及附加)×10%。

  (2)保险公司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公式为:

  营业额=(保费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10%,其中,保费收入=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分入保费-分出保费。

  【考点复习】申报豁免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考点复习】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

第一阶段(初步审查)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第二阶段审查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1)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
(2)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3)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最终决定

(1)禁止集中决定。
(2)不予禁止决定。
(3)附条件的不予禁止决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决定的公布

对于禁止集中决定和附条件的不予禁止决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考点复习】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

  1.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2.限制性条件包括如下几类:

  (1)剥离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部分资产或业务等结构性条件;

  (2)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开放其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

  (3)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考点复习】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1.强制交易

  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地区封锁

  包括:(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2)对外地商品执行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3)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或者对外地商品实施行政许可时采取不同的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等,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4)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往外地市场;(5)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

  4.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妨碍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正常经营活动。

  5.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6.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

  具体形式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

  此外,经营者以依据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发布的行政规定为由实施垄断行为,亦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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