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注会经济法主观题考点汇总:合同法律制度

 2019-10-21

  合同法律制度

  1.合同成立(P81)

  如果当事人未采用法律要求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书面形式、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或者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的,只要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2001年案例分析题)

  2.免责条款无效(P82)

  《合同法》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2012年案例分析题)

  3.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P84)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的,依照下列规则确定:

  (1)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2)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2006年案例分析题;2007年案例分析题)

  (3)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对自己提出的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016年案例分析题)

  (2)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①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②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③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5.代位权(P85)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2008年案例分析题;2009年案例分析题;2010年案例分析题)

  6.撤销权(P87)

  (1)因债务人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2008年案例分析题)

  7.保证(P89-93)

  (1)担保人的缔约过失责任

  ①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2)保证合同

  ①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3)保证方式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6年案例分析题;2009年案例分析题;2012年单选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

  (4)保证责任

  ①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2017年案例分析题)

  ④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5)人保+物保(P92)(2006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

  ①物保由主债务人提供:先主后次

  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应当首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保证人在物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②物保由第三人提供:没有先后顺序

  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8.定金(P94)(2017年案例分析题)

  (1)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故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2)在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2017年案例分析题)

  (4)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

  (5)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同时要求适用两个条款。

  (6)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2017年案例分析题)

  9.债权和债务的转让(P95)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2008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

  (2)债务人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在线试题:【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题库下载

  更多注会试题等你来>>>2020注册会计师考试题库|手机题库

  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VIP通关课程,考点精析 定制个性化备考:精讲班+习题班+考前资料+教材考点总结资料+VIP黑科技题库。点击加入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群:762562027,获取注册会计师考试相关信息通知注册会计师

分享到

焚题库

智能题库APP,学习事半功倍

  • 每日一练

    每日10题 天天一练

  • 章节练习

    章节梳理 脉络清晰

  • 模拟试卷

    全真模拟 命中率高

  • 历年真题

    真题试卷 自我评估

相关推荐

选择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