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主观题考点汇总: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2019-10-21
中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P26)
(1)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如果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另外一个民事法律行为,被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P26-27)(2017年案例分析题)
(1)种类
①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③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④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⑤成立之时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2)撤销权
①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无需相对人同意。
②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2017年案例分析题)
③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其撤销权是否成立。
④行使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A.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B.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C.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D.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⑤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
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P29、83)(2016年案例分析题)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3)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4.无权代理(P33-34)(2015年案例分析题)
(1)狭义无权代理
①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解释】无权代理并非当然无效,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在无权代理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②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③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2)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2015年案例分析题)
5.诉讼时效(P35-39)(2011年案例分析题)
(1)适用范围
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④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⑤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⑥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⑦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2)诉讼时效期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4)诉讼时效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及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011年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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