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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主观题考点汇总:公司法律制度

 2019-10-21

  公司法律制度

  1.担保限制(2007年案例分析题、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

  (1)上市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借款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

  3.股东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2006年案例分析题、2011年案例分析题)

  4.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的责任

  (1)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不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岀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当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已经就前述财产出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2年案例分析题)

  (3)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抽逃出资责任

  (1)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包括监事)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7年案例分析题)

  6.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1)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2年案例分析题)

  (2)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法院不予支持。(2012年案例分析题)

  (3)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名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仅限于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2009年案例分析题、2012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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