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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主观题考点汇总:公司法律制度

 2019-10-21

  8.股东代表诉讼(2008年案例分析题、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股东依据公司法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8年新增)

  (4)股东依据公司法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2018年新增)

  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2017年案例分析题)

  (1)关联交易(2013年案例分析题)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同业竞争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解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

  (1)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召开。(2001年案例分析题)

  (2)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提示】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3)股东的临时提案权(2011年案例分析题)

  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②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方式(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

  上市公司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公开增发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优先股)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⑤重大资产重组;

  ⑥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

  ⑦上市公司主动申请退市或者转市。

  【提示】上市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应当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11.上市公司董事会的会议制度

  (1)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2)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

  (3)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4)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电话、口头不行)委托其他“董事”(董事会秘书不行)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2001年案例分析题)

  (5)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2016年案例分析题)

  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②1/3以上董事提议;

  ③监事会提议。

  (6)董事会的决议方式(2016年案例分析题)

  ①全体+>1/2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②回避+>1/2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损失赔偿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12.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1)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2011年案例分析题)

  ①具备《公司法》规定的“董监高”的任职资格。

  ②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③具有独立性(独立于大股东、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A)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B)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C)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D)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3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E)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F)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独立董事的提名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3)独立董事的任期

  ①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②独立董事如果“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4)人数要求

  ①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1/3为独立董事。

  ②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

  (5)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解释】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13.优先股

  (1)发行条件: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2014年案例分析题)

  (2)公开发行的特殊要求

  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必须明确的事项:

  ①采用固定股息率;

  ②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③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④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是否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3)表决权恢复情形

  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14.股份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但是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但是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②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但是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限制。

  ③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是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1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2008年案例分析题;2010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

  【提示】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5)行使期限(2018年新增)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30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30日。

  (6)转让股东有权不同意转让(2018年新增)

  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7)转让股东未征求意见转让股权(2018年新增)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1年的除外。

  (8)受让人权利(2018年新增)

  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16.公司合并(可以关联下列考点)

  (1)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

  (2)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3)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2009年案例分析题)

  【考点综述提示】

  特别要注意涉及董事、高管的考点:

  (1)任职资格要求;

  (2)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增资+未尽勤勉义务董事高管+相应责任);

  (3)股东抽逃出资(协助的董事高管+连带责任);

  (4)股东一股二卖(有过错的董事高管+相应责任);

  (5)董事高管(与本公司交易、从事竞业经营法律后果处理);

  (6)股东代表诉讼(董事高管侵害公司利益处理);

  (7)董事高管持股交易限制(1年内不得转让+1年之后每年转让不超过25%(有例外)+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短线交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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