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章节讲义: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2017-04-25
中【考点复习】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1.证券交易系统转让
事后报备 |
国有“控股”股东 |
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在连续3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在连续3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
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多个国有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其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或比例应合并计算 | ||
国有“参股”股东 |
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在每年1月31日前上报) | |
事先报批 |
国有“控股”股东 |
不能满足事后报备条件 |
国有“参股”股东 |
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 |
2.协议转让
聘请财务顾问 |
国有“控股”股东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并“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应当聘请在“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并由财务顾问出具意见。 |
确定价格 |
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
不按照上述价格转让时,应当按以下方式作价:(1)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合理估值结果确定;(2)根据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理确定。 |
【考点复习】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1.国资委依法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中央企业依法对所属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依法对境外企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其出资的境外企业章程。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依法参与其出资的境外参股、联营、合作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考点复习】境外出资管理
1.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境外出资管理制度,对境外出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规划。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收购、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资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
2.境外出资原则上不得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以非货币资产向境外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备案或者核准。境外出资形成的产权应当由中央企业或者其各级子企业持有。根据境外相关法律规定须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应当统一由中央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依法办理委托出资、代持等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
【考点复习】境外投资管理
1.境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境外投资产业政策;(2)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3)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国际化经营战略,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4)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资能力和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5)遵守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和政策,尊重当地习俗。
2.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境外投资规划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并按照有关要求报送国资委。未列入中央企业年度境外投资计划,需要追加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在履行企业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后报送国资委备案。
3.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应当经国资委核准。
【考点复习】境外产权管理
1.境外国有产权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各种形式对境外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2.境外国有产权应当由中央企业或者其各级子企业持有。境外企业注册地相关法律规定须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应当统一由中央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依法办理委托出资等保全国有产权的法律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
3.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发生以下事项时,应当由中央企业统一向国资委申办产权登记:
(1)以投资、分立、合并等方式新设境外企业,或者以收购、投资入股等方式首次取得境外企业产权的;
(2)境外企业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范围等企业基本信息发生改变,或者因企业出资人、出资额、出资比例等变化导致境外企业产权状况发生改变的;
(3)境外企业解散、破产,或者因产权转让、减资等原因不再保留国有产权的;
(4)其他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形。
【考点复习】境外企业管理
1.境外企业应当定期向中央企业报告境外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情况。
2.境外企业应当遵循中央企业确定的融资权限。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不得为其所属中央企业系统之外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拆借资金或者提供担保。境外企业应当选择信誉良好并具有相应资质的银行作为开户行,不得以个人名义开设账户,但所在国(地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外企业账户不得转借个人或者其他机构使用。
【考点复习】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1.中央企业应当明确境外出资企业股东代表的选任条件、职责权限、报告程序和考核奖惩办法,委派股东代表参加境外企业的股东(大)会会议。
2.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企业的指示提出议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企业。
3.境外企业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中央企业核准:
(1)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者变更企业组织形式;
(2)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发行公司债券或者股票等融资活动;
(4)收购、股权投资、理财业务以及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5)对外担保、对外捐赠事项;
(6)重要资产处置、产权转让;
(7)开立、变更、撤并银行账户;
(8)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4.境外企业转让国有资产,导致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资委审核同意。
5.境外企业发生以下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报告中央企业;影响特别重大的,应当通过中央企业在24小时内向国资委报告:
(1)银行账户或者境外款项被冻结;
(2)开户银行或者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破产;
(3)重大资产损失;
(4)发生战争、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
(5)受到所在国(地区)监管部门处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6)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考点复习】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应当进行评估的情形 |
(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
可以不进行评估的情形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其所属企业或者企业的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的; |
【考点复习】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内容
1.产权占有登记。
新设金融类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财政部门申办产权占有登记。未办理产权占有登记的企业不得进行国有资产产权转让。
2.产权变动登记。金融类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申办产权变动登记:
(1)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
(2)组织形式、管理级次发生变动;
(3)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
(4)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
(5)因其他出资人出资额发生变动,造成国有资本持股比例发生5%以上(含5%)变化的;
(6)主管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变动情形。
3.产权注销登记。金融类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向主管财政部门申办产权注销登记:
(1)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2)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
(3)由金融类国有企业转变为非金融类国有企业;
(4)主管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
【考点复习】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
1.转让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份和金融企业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
2.转让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将股份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涉及国民经济关键行业的,应当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3.转让方为上市公司参股股东,在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减持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转让方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10目前将上一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财政部门;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当事先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4.转让方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当日无成交的,不得低于前1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格。
5.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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