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分别是什么?
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是指根据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在主债务期满后,保证人给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期限;而诉讼时效则是指债权合同期满后,在当初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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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保证期间经过,引起的后果就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永久性消灭。
保证期间可以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如果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止日起六个月。如果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或相类似的字样,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诉讼时效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确定。连带保证从确定保证责任时起,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则在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
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为一定期限(注意:此处的具体期限可能因法律更新而有所变化,但通常法律会规定明确的时效期限,如原《民法总则》中规定的三年,具体应参考最新法律条文)。在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在保证合同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但都对债权人和保证人的权益产生重要影响。在签订保证合应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相关条款,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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