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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讲义三

 2017-07-06

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讲义三

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

  五、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2006年综合题)

  (1)根本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解释】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保证的诉讼时效

  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确定。从确定保证责任时起,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在一般保证,则在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限,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应为2年。

  【提示1】对于一般保证,因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不能直接向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只能先向债务人提起。因此法律规定:只要债权人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的责任就不能免除。

  【提示2】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诉讼时效的计算:

  (1)一般保证

  ①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如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例题14】: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09年1月1日,C为一般保证人,保证期间为3个月。A到期不归还银行贷款,由于一般保证人事有先诉抗辩权,因此B银行只能先向A提起诉讼,如果B银行在2009年2月1日对A提起诉讼,由于在保证期间内提起的诉讼,因此保证人的责任不能免除。人民法院在3月1日作出判决,那么B银行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为从3月1日起计算的2年。

  (2)连带保证

  ①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②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例题15】:沿用上例,如果保证合同约定的是连带责任保证,A到期不归还银行贷款。B银行在2009年2月1日要求保证人C承担保证责任,那么B银行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为2009年2月1日起计算的2年。

  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

保证方式

主债务诉讼时效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

中断

中断

中止

中止

连带责任保证

中断

不中断

中止

中止

  【提示】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它是一种除斥期间,即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时效期间为2年,可以中断、中止或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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