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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讲义一

 2017-07-06

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讲义

诉讼时效的中止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

  (一)、概念。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

  (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

  【解释1】(1)诉讼时效的中止相当于计时器的“暂停键”,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时,先按一下“暂停键”;当中止事由消除后,再按一下“恢复键”,中间暂停的时间往后顺延;(2)诉讼时效的中断相当于计时器的“清零键”,当出现法定事由时,按下“清零键”,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解释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其他障碍包括:(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例题9】案例: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10年1月1日~2011年1月1日:

  (1)如果2010年9月1日发生地震,10月1日障碍消除。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从9月1日暂停计时,10月1日恢复计时。由于暂停了1个月,诉讼时效期间顺延至2011年2月1日。

  (2)如果2010年3月1日发生地震,4月1日障碍消除。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最后6个月之前,至最后6个月时障碍已经消除,当事人至少还有6个月的时间提起诉讼,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诉讼时效期间仍为原来的期间。

  (3)如果2010年6月1日发生地震,9月1日障碍消除。由于不可抗力发生最后6个月之前,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应从7月1日起暂停计时,9月1日恢复计时。虽然不可抗力持续了3个月,但诉讼时效暂停的时间为2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向后顺延2个月,截止到201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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