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第四章
2017-05-17
中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第四章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的订立
1.第69页:
(1)承诺期限
①承诺期限的起算
a.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b.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②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a.承诺的迟延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b.承诺的迟到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
2.第71页:
(1)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合同的效力
1.第75—77页: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①中止履行
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丧失商业信誉;
d.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②解除合同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代位权和撤销权(案例分析题)
代位权 |
撤销权 | |
适用条件 |
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
(1)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2)无偿转让财产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而且第三人知道 |
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 |
已经到期 |
是否到期均可 |
被告 |
次债务人 |
债务人 |
诉讼中的第三人 |
债务人 |
受益人或者受让人 |
管辖法院 |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 |
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有优先权 |
无优先权 |
费用承担 |
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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