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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第三章

 2017-05-17

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第三章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变动

  1.第39—40页:

  (1)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①基于事实行为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②基于法律规定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2012年案例分析题)

  ③基于公法行为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动产的一物二卖

  ①普通动产:先交付>先付款>先订合同。

  ②特殊动产:交付>登记>合同。

  (4)交付替代:

  ①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②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③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第41页:

  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包括: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3.第42页: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1)预购商品房;(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3)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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