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善意取得制度
2017-05-08
中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善意取得制度
【考点】善意取得制度
1.《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善意取得制度对于动产与不动产均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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