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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银行本票

 2017-05-05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银行本票

  【考点】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银行本票的出票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6条)

  银行本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解释1】银行本票由出票人本人付款,谈不上“付款人名称”的问题。

  【解释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解释3】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解释4】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补记,本票和汇票谈不上补记的问题。

  【解释5】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2条)

  ①银行本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②银行本票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3)可以记载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出票人如果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该银行本票不得转让。

  2.银行本票的付款

  (1)银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2006年单选题)

  (2)银行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即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2006年多选题)

  【解释】银行本票限于见票即付,持票人可以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随时提示付款。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可以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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