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章节讲义:公司法律制度

 2017-04-25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考点复习】股东抽逃出资

  1.在公司成立后,存在下列情形且损害公司权益的,可以被认定为该股东抽逃出资:

  (1)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2)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还可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债权人也可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复习】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

  1.对外投资的限制

  (1)《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担保的限制

  (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或者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借款的限制

  (1)一般情况下,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2)《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考点复习】有限责任制度及其例外

  1.《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制度使得股东可以将投资的风险与自身的其他财产相隔离。

  2.《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复习】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

  1.如果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约定由名义股东出面行使股权,如无其他违法情形,该约定应有效,实际出资人可依照合同约定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关权益。

  2.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原股东转让股权后,由于种种原因股权所对应的股东名称未及时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变更,此时原股东又将该股权再次转让。也应按照“善意取得”处理。

  6.如未经他人同意,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则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冒名者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考点复习】股东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间接诉讼)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

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

股东直接提起诉讼。

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考点复习】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1.发起人条件

  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财产条件

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募集方式设立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出资

  (1)出资方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非货币财产的评估作价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3)股权出资

  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公司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已被设立质权;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等。

  ②股权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也应当经过评估作价。

  (4)履行出资义务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①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②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③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④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公司只要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公司如果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原所有权人则有权取回该财产,此时应当视为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5)不按照规定出资的责任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尽公司法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使得该出资不足情况发生的,这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对上述原告承担相应责任。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

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不得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

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可以另行募集该股份,对于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还可以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债权人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组织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需要有相应的名称、住所,必须在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同时,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考点复习】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

  1.签订发起人协议。

  2.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3.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制订公司章程。

  4.认购股份。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5.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6.发行股票。

  7.公告。公告登记的内容应当与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一致。

  【考点复习】设立公司失败的后果

  1.如果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2.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复习】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应当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但是,公司成立后,对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发起人是为自己利益而签订该合同,且合同相对人对此是明知的,该合同责任则不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而应由发起人承担。然而,如果合同相对人不知道发起人是为自己利益而订立合同,即为善意,则仍应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考点复习】股东大会

  1.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的职权包括:

一般股份公司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上市公司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审议批准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股东大会会议形式

  股东大会分为年会与临时大会。股东大会年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

  (1)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

  (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4.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事项

  (1)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3)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分为普通事项与特别事项两类。

  ①股东大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②股东大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特别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累积投票制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6.记录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考点复习】股份公司董事会

  1.董事会成员的组成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5至19人。董事(非职工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2)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董事的任期

  董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董事会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董事会机构设置

  (1)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2)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5.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1)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2)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6.记录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考点复习】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之诉

  1.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因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3.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考点复习】股份公司监事会

  1.监事会成员的组成

  (1)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

  (2)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会机构设置

  (1)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2)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3.监事会职权和监事任期

  (1)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①检查公司财务;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4)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5)此外,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4.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1)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2)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3)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4)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的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考点复习】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增加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3.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1)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2)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3)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为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可以由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实行股权激励机制。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考点复习】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1.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立法与有关规定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3.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4.独立董事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5.独立董事除应具有董事的职权外,还应当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

  6.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如果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考点复习】股票的发行

  1. 优先股试点

  (1)在试点阶段,只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其中只有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

  (2)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主要是优先分配利润和剩余财产。

  (3)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能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①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②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③公司合并、分离、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④发行优先股;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需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5)以下事项计算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①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②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③提交股东大会临时提案;④认定控股股东。

  2.股票的发行,应当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3.公司发行新股,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1)新股种类及数额;

  (2)新股发行价格;

  (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4)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考点复习】股票的转让

转让场所的限制

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发起人转让股票的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非公开发行股份转让的限制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票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是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④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收购自身股票的限制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上述第①项至第③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①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②项、第④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③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付;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股权质押的限制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考点复习】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

  1.股东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2.财产条件

  (1)《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形式和缴纳方式的要求与股份有限公司相同。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与股份公司类似。还有两点特别规定: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规定对该股东提起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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