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知识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017-03-23
中【考点复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较,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体现出以下特点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而无效的民事行为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由撤销权人撤销,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而对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而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则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可撤销合同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而在无效民事行为中,则不存在此种限制。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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