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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试《经济法》必看考点知识:善意取得制度

 2018-01-05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一)动产的善意取得

  (1)构成要件: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转让人无处分权;受让人为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物已交付;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委托物,相反,非基于真权利人意思而占有之物则称脱手物。如遗失物、盗窃物等不适用。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2)法律效果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真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之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1)构成要件: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与动产相似,特别构成要件——对于不动产,则应以登记为要件。对于不动产转让,受让人仅不知转让人系无权处分即构成善意,不存在应当知道的问题。除非出现两种情形之一,否则受让人可主张适用善意取得:第一, 受让人能够从登记簿中得知,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人很可能不正确,即,登记簿中存在异议登记;第二,登记簿虽记载转让人为权利人,但受让人明知存在登记错误,转让人其实并非真正的所有权人。

  (2)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不动产,不消除不动产上其他已登记之物权,仅导致登记簿上的所有权人发生变更,其他已登记的限制物则不受影响,故继续存在于登记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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