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增发限制性股票时,甲公司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应当按照股权被动稀释进行会计处理?
乙公司增发限制性股票时,甲公司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应当按照股权被动稀释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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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财会〔2015〕19号)等相关规定,对于此类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向职工发行的限制性股票按有关规定履行了注册登记等增资手续的,企业应当根据收到职工缴纳的认股款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在此类情况下,乙公司增发限制性股票时,其财务报表中的净资产并未发生变化。
对于投资方甲公司而言,由于乙公司的净资产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在乙公司增发限制性股票时,不会产生《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甲公司在乙公司增发限制性股票时,不应当将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股权被动稀释进行会计处理。
甲公司在处理乙公司增发限制性股票的情况时,应遵循相关会计准则,不按照股权被动稀释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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