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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

 2020-05-22

  会计类考试的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

  1.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选拔考试、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选拔考试、地方高层次会计人才选拔考试,被录取的,凭录取文件折算为24学分。

  2.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凭组织考试单位盖章的成绩合格通知单等有效证明折算为24学分。

  其他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

  1.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单位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凭学生证、就读学校教务部门证明和学生成绩合格单等有关证明资料折算为24学分。

  2.独立承担财政部门、广西会计学会、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广西会计人才小高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组织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凭有关证书或文件,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3.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杂志,或者在自治区财政厅认可的全区性会计刊物上发表会计类论文,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会计类论文主要是指对会计理论、会计核算、审计、内部控制、资产管理、财务管理、资本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人才培养、会计学科建设、会计监督等方面开展研究形成的成果。

  4.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5.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凭成绩合格证明或者表彰文件折算为24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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