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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及例题解析:第四章4单元

 2019-12-11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3分,证券法律制度和票据法律制度容易涉及大题(简答题、综合题都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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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单元上市公司收购

  考点1、上市公司的收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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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多选题]根据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表明投资者获得或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有( )。(2011年)

  A.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B.投资者可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C.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1/3成员选任

  D.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解析]选项C: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表明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答案] ABD

  考点2: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

  [例题.判断题]甲、乙两公司签署协议共同收购丙上市公司,当甲、乙两公司共同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丙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5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丙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 (2018 年)

  [解析] (1) 甲、己两公司签署共同收购协议,属于一致行动人; (2)首次权益披露点为5%,而非3%; (3)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依法履行权益披露义务。

  [答案] ×

  考点3: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

  [例题1.单选题]下列关于上市公司收购要约的撤销与变更的表述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2017 年)

  A.收购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除非出现竞争要约,不得变更收购要约

  B.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只需通知被收购公司

  C.收购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不得撒销其收购要约

  D.收购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撤销其收购要约

  [解析] (1)选项A: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2)选项B: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3)选项CD: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搬销其收购要约。

  [答案] C

  [例题2.单选题]下列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人权利义务的表述中,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2013 年)

  A.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可以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B.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的除外

  C.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不得变更其收购要约,除非出现竞争要约

  D.收购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解析]选项A: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答案] A

  考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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