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

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归纳:保险法律制度

 2019-06-05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从考核角度看,由于《证券法》的失宠,本章近年来考核分值呈下降趋势,但考生切勿被其表象所迷惑,其庞大的内容绝不可轻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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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保险法律制度

  配套练习: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试题:保险法律制度

  知识点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4年多选;15年单选;17年单选、判断)

  (一)最大诚信原则

  1.基本规定

要求

具体内容

告知

时间

订立保险合同时

内容

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
判定标准: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承保或确定保险费率

义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注意】对于保险人询问之外的问题,投保人没有告知义务

举证

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法律后果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不赔”、“不退” 

投保人“重大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不赔”“退还保费”
【注意1】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法律后果不同
【注意2】重大过失必须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否则不算

保证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向保险人作出的履行某种“特定义务”的承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不去战乱地区、用于特定用途)

  2.最大诚信原则下保险合同的解除

是否解除

适用情形

可以解除

(1)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
(2)投保人未履行保证义务,保险人可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不得解除

(1)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注意】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2)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则不得解除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
(4)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类似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5)“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类似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关于概括性条款】一般是指词义模糊、概括性极强的条款。实践中,概括性条款往往以“其他”、“除此以外”、“等”兜底条款的方式出现。

  举例:人身保险个人投保单(节选)

  【案例】2010年5月1日老甲为儿子小甲购买了一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代理人老乙只大致询问了“小甲这几年得过什么大病”,得到老甲的否定回答后,并没有逐项询问健康调查问卷上的全部内容,健康问卷是老乙代为选答的,老甲并没有仔细阅读,只是在投保书上签字。

  2012年4月15日小甲因患脑瘤死亡,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上载明:

  (1)小甲在保险合同成立的10年前曾患先天性心脏病,并接受过手术治疗。

  (2)小甲自2010年10月左右头部开始出现无明显诱因的持续性胀痛…

  双方因保险理赔发生争议:保险人认为投保人老甲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老甲认为自己已经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应按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思考1】假设保险人可行使解除合同权,则应于何时前行使?

  『正确答案』2012年5月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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