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归纳: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2019-06-03
中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本章讲述的是“独行大盗”(个人独资企业)与“梁山好汉”(合伙企业)的故事,主观题考核“三年打鱼,两年晒网”。因最近两年四批次均未考核主观题,今年本章在考试中的重要程度大幅度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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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本章内容没有调整。本章难度较《公司法》低,但学习过程中,同样需要大家不断的与《公司法》进行对比,理解、总结并区分易混点。
配套练习: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试题: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理解1】普通合伙企业:“所有的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理解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一般的企业债务,“所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理解3】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知识点 普通合伙企业(★★★)
(一)设立条件
合伙人 |
人数 |
2个以上 |
身份 |
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是外国人) | |
书面协议 |
(1)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 |
出资方式 |
“普通合伙人”可用“劳务”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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