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

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归纳: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2019-06-03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本章讲述的是“独行大盗”(个人独资企业)与“梁山好汉”(合伙企业)的故事,主观题考核“三年打鱼,两年晒网”。因最近两年四批次均未考核主观题,今年本章在考试中的重要程度大幅度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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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本章内容没有调整。本章难度较《公司法》低,但学习过程中,同样需要大家不断的与《公司法》进行对比,理解、总结并区分易混点。

  配套练习: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试题: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理解1】普通合伙企业:“所有的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理解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一般的企业债务,“所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理解3】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知识点 普通合伙企业(★★★)

  (一)设立条件

合伙人

人数

2个以上

身份

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是外国人
【链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中国人
机构和组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书面协议

(1)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2)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不包括“经营期限

出资方式

普通合伙人”可用“劳务”出资
【注意】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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