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

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归纳: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2019-06-03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本章讲述的是“独行大盗”(个人独资企业)与“梁山好汉”(合伙企业)的故事,主观题考核“三年打鱼,两年晒网”。因最近两年四批次均未考核主观题,今年本章在考试中的重要程度大幅度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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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本章内容没有调整。本章难度较《公司法》低,但学习过程中,同样需要大家不断的与《公司法》进行对比,理解、总结并区分易混点。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配套练习: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试题: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 个人独资企业(★★)(11年多选;12年单选;14年单选、判断;17年单选、判断;18年单选、多选)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

  2.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3.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链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投资人

一个“普通的”“中国”“自然人”
【注意】“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

企业名称

可以: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

不可以:有限、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

(1)有申报的出资即可,具体数额无限制
(2)出资形式同有限责任公司(如:不能用劳务出资)
(3)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注明”
【注意1】如未注明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注意2】不能以“家庭其他人员”的财产出资
【注意3】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经营条件

【注意】从事“临时经营、季节性经营、流动经营和没有固定门面的摆摊经营”,不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三)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

  1.管理人

  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管理。

  【注意】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被聘用人签订“书面”合同。

  2.内部限制

  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管理人的行为禁止

  (1)“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2)“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记忆提示】“提供担保、同业竞争、内部交易、无形资产转让”需经投资人同意。

  (四)解散和清算

  1.清算人

  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债权申报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3.清偿顺序

  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其他债务

  【注意】法律规定没有谈及“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作为第一顺位清偿。

  4.持续清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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