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

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归纳:公司解散和清算

 2019-06-01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本章为经济法三巨头之一,在历年考试中所占分值平均为16.5分,有持续考核主观题的优良传统。

  2019年本章根据《公司法》修正案对“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进行了调整,考生须重点关注。想通过公司法的考核,必须要过数字关,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归纳整理,对比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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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配套练习: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试题:公司解散和清算

  知识点 解散(★)(14年判断、15年多选、17年多选)

  (一)解散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二)股东提请法院解散公司

  1.法院应当受理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1)两年开不了会: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两年无有效表决: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3)董事互相扔鞋: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记忆提示】内部矛盾导致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即可提起解散公司,(1)(2)有两年的规定。

  2.法院不予受理——博浪击秦,误中副车

  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 ;“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注意1】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应以“公司”作为被告。

  【注意2】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知识点 清算(★)(11年单选)

  (一)清算组

 

清算事由及时间规定

清算组组成

自行清算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强制清算

可以由“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出: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

(1)股东、董、监、高
(2)社会中介机构
(3)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二)清算程序

  1.登记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记忆提示】清算“一陆散了伙”。

  【总结】通知债权人

 

通知

公告

申报债权

合并、减资

自决议之日起10日

自决议之日起30日

收到通知30日
未收到通知自公告起45日

分立

应当通知和公告但债权人无需申报债权

清算

自成立之日起10日

自成立之日起60日

收到通知30日
未收到通知自公告起45日

  【注意1】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

  【注意2】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制定清算方案

报批

公司自行清算

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报人民法院确认

【注意】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清算财产

包括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破产清算

清算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清算

(1)清算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订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
(2)法院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

  3.清偿债务

  (1)清偿顺序

  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补偿金→税款→债务

  (2)剩余财产的分配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

  4.公告公司终止

  5.清算义务人在清算中的法律责任

  (1)清算义务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法律责任

行为界定

责任承担

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

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

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清偿责任

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

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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