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

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归纳:公司合并、分立

 2019-06-01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本章为经济法三巨头之一,在历年考试中所占分值平均为16.5分,有持续考核主观题的优良传统。

  2019年本章根据《公司法》修正案对“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进行了调整,考生须重点关注。想通过公司法的考核,必须要过数字关,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归纳整理,对比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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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节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配套练习: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试题:公司合并、分立

  知识点 合并(★)

  其形式有两种:一是吸收合并;二是新设合并。

  (一)通知债权人

  1.公司义务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权利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注意1】无论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均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注意2】“合并、分立、减资”均需通知债权人,时间规定“相同”。

  【链接】合并、分立、减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二)债权债务承担(关键词:继承)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继。

  【链接】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不需要进行清算。

  知识点 分立(★)(15年单选)

  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是派生分立;第二种是新设分立。

  债务承担(关键词:连带)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理解】有外部约定的,外部约定有效;无外部约定的,对外一律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有内部约定的,按内部约定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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