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归纳:公司董事资格和义务
2019-05-31
中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本章为经济法三巨头之一,在历年考试中所占分值平均为16.5分,有持续考核主观题的优良传统。
2019年本章根据《公司法》修正案对“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进行了调整,考生须重点关注。想通过公司法的考核,必须要过数字关,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归纳整理,对比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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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配套练习: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试题:公司董事资格和义务
知识点 董、监、高(★★★)(11年多选;13、14、15、16年单选;17年简答)
(一)谁不能担任公司董、监、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注意1】黑五类(经济犯罪)被判刑的,5年。
【注意2】只要是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5年。
【注意3】剥夺政治权利年限自刑罚执行届满开始计算。
举例:老赵因贪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2013年12月31日有期徒刑执行届满被释放,则老赵何时可以担任公司董、监、高?
『正确答案』2021年1月1日起。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注意】经营不善“董事+厂长、经理”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注意】违法经营“法定代表人”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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