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

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归纳:有限责任公司

 2019-05-30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本章为经济法三巨头之一,在历年考试中所占分值平均为16.5分,有持续考核主观题的优良传统。

  2019年本章根据《公司法》修正案对“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进行了调整,考生须重点关注。想通过公司法的考核,必须要过数字关,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归纳整理,对比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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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配套练习: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试题:有限责任公司

  知识点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13年多选、判断;14年多选;16年综合;17年多选、简答、综合;18年单选、多选、简答)

  (一)股东

  1.人数

  “1-50”人

  2.身份

  自然人或法人均可。

  (二)注册资本

  1.概念

  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注意】非实缴的出资额。

  2.货币性财产出资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而在银行设立的账户。

  3.非货币性财产出资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该转移手续一般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

  (1)出资时未评估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注意】法院能不能直接认定,必须先委托评估(补正程序)。

  (2)出资后贬值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4)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理解】实质重于形式。

  (5)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公司使用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理解】实质重于形式。

  4.非法财产出资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注意】不能直接将出资财产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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