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

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归纳:经济仲裁与诉讼

 2019-05-28

  第一章 总 论

  第三节 经济仲裁与诉讼

  配套练习: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试题:经济仲裁与诉讼

  知识点 仲裁(★★★)(13年单选;14、15年单选、多选;16年判断、综合;17年单选、多选、判断;18年多选)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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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适用

具体内容

说明

适用《仲裁法》

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与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相同

不适用《仲裁法》

劳动争议

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不能提请仲裁

⑴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涉及“人身关系

⑵行政争议

涉及“不平等”主体

  【注意】“不适用《仲裁法》”并非不能提请仲裁;“不能提请仲裁”一定不适用《仲裁法》。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具体内容

自愿

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公平合理

在适用法律时,无明文规定的,按照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公平合理原则处理

独立仲裁

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注意】仲裁机构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一裁终局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意】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仲裁协议

  1.形式——书面

  2.效力

仲裁协议

具体内容

注意事项

排他性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纠纷遵循或裁或审原则,但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自愿原则的体现

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

效力异议

⑴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⑵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⑶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注意】为保证司法资源可以得到合理的分配,此处均要求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考题中注意“仲裁庭首次开庭时”;“起诉前”;“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等错误说法

无视协议的存在

⑴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⑵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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