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归纳:经济仲裁与诉讼
2019-05-28
中第一章 总 论
第三节 经济仲裁与诉讼
知识点 仲裁(★★★)(13年单选;14、15年单选、多选;16年判断、综合;17年单选、多选、判断;18年多选)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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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适用 |
具体内容 |
说明 |
适用《仲裁法》 |
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
与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相同 |
不适用《仲裁法》 |
劳动争议 |
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
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 |
不能提请仲裁 |
⑴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
涉及“人身关系” |
⑵行政争议 |
涉及“不平等”主体 |
【注意】“不适用《仲裁法》”并非不能提请仲裁;“不能提请仲裁”一定不适用《仲裁法》。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
具体内容 |
自愿 |
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
公平合理 |
在适用法律时,无明文规定的,按照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公平合理原则处理 |
独立仲裁 |
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一裁终局 |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三)仲裁协议
1.形式——书面
2.效力
仲裁协议 |
具体内容 |
注意事项 |
排他性 |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纠纷遵循或裁或审原则,但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
自愿原则的体现 |
独立性 |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
—— |
效力异议 |
⑴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
【注意】为保证司法资源可以得到合理的分配,此处均要求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考题中注意“仲裁庭首次开庭时”;“起诉前”;“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等错误说法 |
无视协议的存在 |
⑴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
3.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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