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归纳:法律行为与代理
2019-05-27
中第二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知识点 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12年单选;13年多选;17年单选、判断;18年单选、多选、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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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行为的特征
1.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关系
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注意1】民事行为并不一定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2】与事实行为进行区分,拾得遗失物、建造房屋为事实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分类标准 |
分类内容 |
代表行为及注意事项 |
行为成立需几方意思表示 |
单方行为 |
债务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 |
多方行为 |
【注意】多方行为中的决议行为,不要求意思表示全部一致 | |
是否存在对待的给付 |
有偿行为 |
|
无偿行为 |
赠与、无偿委托、借用 | |
是否具备特定的形式 |
要式行为 |
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 |
非要式行为 |
| |
法律行为间的依存关系 |
主法律行为 |
(1)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不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从法律行为不生效 |
从法律行为 |
(三)法律行为的要件
1.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
【注意】特定法律行为还要求特别成立要件(特定形式)。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定标准——年龄+精神状态
行为能力 |
年龄 |
精神状态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不满8周岁(<8) |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8≤且<18) |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年满18周岁(≥18) |
|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16≤且<18) |
|
【注意1】“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超过”、“不满”、“以外”均不包括本数。
【注意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举例:老赵对老侯说等你结婚的时候我送你1万元做彩礼;老侯对老赵说等你驾鹤西游的那一天我一定把欠你的1万元钱还给你。
前者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后者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判定标准
条件或发生或不发生;期限一定会到来。
【注意】期限可以是明确的,也可以是不确定的。
2.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的条件
(1)将来发生;
(2)不确定;
(3)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
(4)合法事实;
(5)不与行为内容相矛盾。
3.成立与生效(或失效)
在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来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并未生效(或失效);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
4.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五)无效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法律行为
举例:
1.5岁的小花非常喜欢6岁的小菜家的斑点狗,于是与小菜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小花用自己家的房子换小菜的斑点狗。
思考1:小花和小菜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
思考2:该合同属于什么合同?无效合同。
2.25岁的小花误以为26岁的小菜家的斑点狗是来自星星的狗,遂与小菜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小花用自家的房子换小菜的斑点狗。
思考1:该合同的签订双方是否均为真实意思表示?不是。
思考2:该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可撤销合同。
1.区别
|
可撤销 |
无效 | |
效力 |
已经生效,未经撤销效力不消灭 |
当然无效 | |
主张者 |
由撤销权人行使,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 |
重大误解:行为人 |
法院、仲裁机关可主动适用 |
其他:权利受侵害人 | |||
当事人权利 |
选择权:可撤销,也可继续有效 |
绝对无效 | |
权利行使期间 |
一般 |
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
- |
重大误解 |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 | ||
胁迫 |
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行使 | ||
最长 |
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消灭 | ||
溯及力 |
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
自始无效 |
2.部分无效
(1)法律行为标的之数超过法律许可范围
(2)法律行为的内容由数种不同事项合并而成,其中一项或数项无效
(3)法律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无效
【注意】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种类
行为 |
具体情形 |
效力 | |
行为能力欠缺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独立实施 |
无效 |
法定代理人代理 |
有效 |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独立实施的纯获益,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法定代理人代理 |
有效 | |
独立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 |
效力待定 | ||
意思表示有瑕疵 |
虚假意思表示 |
通谋虚伪意思表示 |
无效 |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
恶意串通 |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
无效 | |
欺诈 |
一方欺诈另一方 |
可撤销 | |
第三方欺诈,另一方恶意 | |||
胁迫 |
一方胁迫另一方 |
可撤销 | |
第三方胁迫 | |||
重大误解 |
|
可撤销 | |
显失公平 |
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乘人之危) |
可撤销 | |
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 | |||
违法 |
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
无效 | |
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
有效 | ||
违背公序良俗 |
|
无效 |
【补充】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
(1)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2)当事人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禁止经营规定的无效。
【总结】无效、效力待定与可撤销法律行为
【说明】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为后续章节知识点,此处先予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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