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

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精讲:合同法律制度

 2019-05-23

  第三单元 合同法律制度

  【解释】在最近几年的试题中,简答题、综合题中至少有一个题目来自合同法律制度。2019年考生应重点关注综合题或者简答题。

  快速获取2019年中级会计重难点、考前资料可加入群:539732047中级会计职称,更有专业老师指导学习

  一、考点扫描

  考点01:合同的订立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但是,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查看章节考点及例题精讲完整版视频进入>>2019年中级经济法章节考点精讲完整版

  4.无权处分

  (1)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点02:约定不明的处理

  1.总原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具体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考点03:涉及第三人的合同(2008年综合题)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04:不安抗辩权

  1.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考点05:代位权(2010年简答题)

  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3.代位权诉讼

  (1)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其他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考点06:撤销权(2017年简答题)

  1.可撤销的行为

  (1)无偿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

  (2)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第三人恶意的,可以撤销。

  【解释1】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法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解释2】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2.撤销权的消灭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撤销权诉讼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考点07:合同权利转让(2014年简答题)

  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主债权时,也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提出债权无效抗辩、诉讼时效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考试关注:中级会计师考试题库[模拟试题]、[历年原题]、[章节练习]无纸化试题在线测试,各科原题试卷实战演练。

分享到

焚题库

智能题库APP,学习事半功倍

  • 每日一练

    每日10题 天天一练

  • 章节练习

    章节梳理 脉络清晰

  • 模拟试卷

    全真模拟 命中率高

  • 历年真题

    真题试卷 自我评估

相关推荐

选择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