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精讲:票据法律制度
2019-05-14
中第二单元 票据法律制度
【解释】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8年的简答题来自票据法律制度,2019年考生应重点关注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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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点扫描
考点01:支票
考点02:银行本票
考点03:商业汇票的背书
考点04:商业汇票的承兑
考点05:商业汇票的保证
考点06:追索权
考点07:票据的伪造
考点08:票据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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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典试题
【案例1】(2013年简答题)
甲公司购买乙公司价值30万元的办公用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张A银行为付款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的定日付款汇票。乙公司收到汇票后,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予以承兑。后乙公司为偿付所欠丙公司30万元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丙公司购买原材料时,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于该汇票付款期限届满时,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并作成拒绝付款证明交给丁公司。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丁公司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A银行)不得以其与出票人(甲公司)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丁公司),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2)丁公司可以向出票人(甲公司)、承兑人(A银行)和背书人(丙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但是,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乙公司)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丁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丁公司不得对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案例2】(2014年简答题)
2010年3月8日,某食品厂向某面粉厂购买面粉20吨,货款共计12万元。同日,食品厂向面粉厂出具了以自己为出票人、其开户行A银行为付款人、面粉厂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12万元的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一张,并在该汇票上签章。
3月20日,面粉厂向某机械厂购买一台磨面机,价款为12万元,因此欲将其所持汇票背书转让给机械厂。机械厂要求对该汇票提供票据保证,鉴于养鸡场欠面粉厂12万元货款,于是面粉厂请求养鸡场提供担保。后养鸡场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
3月27日,面粉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机械厂。4月2日,机械厂持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食品厂经营状况不景气.即将解散为由拒绝付款,并作成退票理由书交给机械厂。机械厂欲行使追索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例中,谁是被保证人?简要说明理由。
(2)本案例中,保证日期为哪一天?简要说明理由。
(3)机械厂可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
【案例2答案】
(1)出票人食品厂为被保证人。根据规定,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在本题中,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承兑,出票人食品厂为被保证人。
(2)2010年3月8日为保证日期。根据规定,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在本题中,出票日期2010年3月8日为保证日期。
(3)机械厂可向食品厂、面粉厂、养鸡厂行使追索权。
【案例3】(2015年简答题)
2014年10月20日,甲向乙购买一批原材料,价款为30万元。因乙欠丙30万元,故甲与乙约定由乙签发一张甲为付款人、丙为收款人的商业汇票。乙于当日依约签发汇票并交付给丙,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2014年11月15日,丙向甲提示付款时,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甲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甲)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乙)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丙)。
(2)甲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案例4】(2018年简答题)
2018年5月16日,甲公司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付给同城的乙公司,该支票记载了付款日期,但未记载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乙公司收到该支票后,其财务人员(按照甲公司的授权)对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进行了补记,补记后的票面金额为20万元。乙公司在5月25日向甲公司开户行提示付款,遭到退票。甲公司开户行退票理由如下:
(1)支票上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记载与其他内容记载的字体不一致,显然不是出票人所记载;
(2)支票上记载了付款日期。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4答案】
(1)退票理由(1)不成立。根据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2)退票理由(2)不成立。根据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有效。
【案例5】(2018年简答题)
2018年7月14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了办公设备,合计20万元,双方约定以商业汇票结算付款。7月15日,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甲公司为付款人、以乙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为收款人、期限为2个月的2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甲公司经提示在汇票上签章承兑。该汇票在交付给丙公司时,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保证。
甲公司遂请求丁公司提供保证,丁公司提出需以甲公司设定抵押为保证生效条件,甲公司同意,丁公司便以保证人身份在汇票上签章,并注明“该保证以甲公司提供抵押为生效条件”。丁公司保证时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
票据到期后,丙公司获悉甲公司财务状况不佳,遂直接向保证人丁公司请求付款,丁公司拒绝付款,理由如下:(1)汇票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保证无效;(2)甲公司没有提供抵押,保证不生效。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拒绝承担票据保证责任的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丁公司拒绝承担票据保证责任的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5答案】
(1)理由(1)不成立。根据规定:①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保证有效;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②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保证有效,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理由(2)不成立。根据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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