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

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精讲: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2019-05-14

  第一单元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解释】2010年、2014年和2016年的简答题来自合伙企业法律制度,2019年考生应重点关注简答题。

  快速获取2019年中级会计重难点、考前资料可加入群:539732047中级会计职称,更有专业老师指导学习

  一、考点扫描

  考点01: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考点02: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考点03: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考点04:交易、竞争与出质

  考点05:对外转让财产份额

  考点06: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考点07: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考点08:法定事项与约定事项

  查看章节考点及例题精讲完整版视频进入>>2019年中级经济法章节考点精讲完整版

  二、经典试题

  【案例1】(2010年简答题)甲、乙、丙拟设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企业协议约定:甲为普通合伙人,以实物作价出资3万元;乙、丙为有限合伙人,各以5万元现金出资,丙自企业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纳出资;甲执行A企业事务,并由A企业每月支付报酬3000元;A企业定期接受审计,由甲和乙共同选定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A企业的盈利在丙未缴纳5万元出资前全部分配给甲和乙。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可否约定每月支付甲3000元的报酬?简要说明理由。

  (2)合伙协议有关乙参与选择承办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约定可否被视为乙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简要说明理由。

  (3)合伙协议可否约定A企业的利润全部分配给甲和乙?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每月支付甲3000元的报酬。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2)不视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3)合伙协议可以约定A企业的利润全部分配给甲和乙。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2】(2014年简答题)2011年10月,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甲以劳务出资;乙出资5万元;丙、丁各出资50万元。合伙协议对其他事项未作约定。

  2013年1月8日,A企业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货款80万元,收到货物后7日内付款。2月26日A企业如约收到货物,但因资金周转困难一直未付款。

  4月,乙因发生车祸瘫痪,退出A企业,并办理了退伙结算。

  7月,丙未征求其他合伙人的意见,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C银行借款15万元。

  8月,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丁由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

  9月,B公司向A企业催要上述到期货款,因A企业无力偿还,B公司遂要求乙承担全部责任,乙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B公司又要求丁承担全部责任,丁以债务发生时自己为有限合伙人为由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丙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乙拒绝向B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丁拒绝向B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丙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丙是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对出质事项未作约定,丙可以出质。

  (2)乙拒绝向B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不合法。根据规定,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题中,A企业对B公司负担的债务发生在普通合伙人乙退伙之前,乙应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丁拒绝向B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不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题中,丁应该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案例3】(2016年简答题)2013年5月,张某、王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且约定超过10万元的支出张某无权自行决定。合伙协议就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事项未作特别约定。

  2014年3月,张某的朋友刘某拟从银行借款8万元,请求张某为其提供担保。张某自行决定以甲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了担保。

  2015年4月,张某以甲企业的名义与赵某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价款为15万元。合同签订后,甲企业认为该合同是张某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无效。赵某向法院起诉。经查,赵某知悉张某超越合伙协议对其权限的限制仍签订了该合同。王某、李某认为张某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不妥,决定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是否有权自行决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担保?简要说明理由。

  (2)甲企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王某、李某是否有权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张某无权自行决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担保。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甲企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成立。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王某、李某有权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根据规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案例4】(2016年简答题)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

  (1)赵某、孙某、李某以货币各出资10万元,钱某以房屋作价出资10万元。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甲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半数以上合伙人同意。

  (3)合伙人以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

  甲企业成立后,接受郑某委托加工承揽一批产品,郑某未向甲企业支付5万元加工费。由于钱某在购买出资房屋时曾向郑某借款3万元一直未偿还,甲企业向郑某请求支付5万元加工费时,郑某认为钱某尚欠其借款3万元,故主张抵销3万元,只付甲企业2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2)中的约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合伙协议(3)中的约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郑某主张抵销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4答案】

  (1)合伙协议(2)中的约定合法。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即法律允许合伙协议自由约定,合伙协议(2)中的约定合法。

  (2)合伙协议(3)中的约定不合法。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甲企业合伙协议的约定与法律规定相悖,不合法。

  (3)郑某主张抵销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分享到

焚题库

智能题库APP,学习事半功倍

  • 每日一练

    每日10题 天天一练

  • 章节练习

    章节梳理 脉络清晰

  • 模拟试卷

    全真模拟 命中率高

  • 历年真题

    真题试卷 自我评估

相关推荐

选择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