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

2019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章节重点:第七章第七节

 2019-01-18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七节 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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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联企业与独立交易原则

  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一)关联企业及关联关系(2017年新变化)

  1.界定关联企业的基本标准:一是股权控制,如持有25%股份等;二是企业管理和人员方面的控制。

  税法规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具体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主要有: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2)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其中: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3)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4)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5)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6)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1)至(5)项关系之一。

  (7)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本条第(2)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二)独立交易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亦称“公平交易原则”、“正常交易原则”。具体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三)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

  在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具体包括有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让、金融资产的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等。

  二、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办法

  (一)税务机关有权按以下办法核定和调整关联企业交易价格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2.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3.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4.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5.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6.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二)关联业务的相关资料

  实行査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企业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三)税务机关的纳税核定权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机关核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1)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2)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上述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补征税款和加收利息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加收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纳税调整的时效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是( )。

  A.逾期偿还贷款的银行罚息

  B.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C.税务机关对关联交易进行调整,对补税税额按国务院规定加收的利息

  D.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建造发生借款的利息支出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只有逾期偿还贷款的银行罚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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