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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形式
2020-05-08
中从湖北省财政局发布的文件《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可知,湖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方式为:
第二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实行属地登记管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单位属地发生变化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新的属地进行变更。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登记采取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比赛、培训以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所属财政部门应当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实行“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由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在培训后30日内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陆省财政厅公众网,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所属财政部门复核通过后直接进行登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财政部门现场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二十二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应当如实归集、提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材料。
采取面授培训方式的,应当提供的材料包括签到表、培训现场视频、培训内容时间及测试结果等相关材料;采取网络培训方式的,应当提供每一名学员的详细登录账号、时段、学习内容、上机学习实时照片、测试结果等相关材料。
财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后,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内进行学分登记,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取多种形式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留存。留存时间自培训结束止不少于12个月。
第二十四条 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湖北省财政厅公众网查询本人的继续教育学分完成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全省各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工作流程,强化内部控制,防止相关信息和材料被非法泄露和利用,保证继续教育登记事项依法依规进行,为会计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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