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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甘肃省财政厅   2019-07-22

  甘肃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C2018J10号),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 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要紧密结合 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 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 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遵循的原则:

  (一) 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 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 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 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 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 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 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 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育新格局。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 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 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 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 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 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 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执行统一 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市州、县区(市)财政部门(以 下简称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 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 本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指导和监督本省会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包括:

  1.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工作要求,制 定本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工作方案;

  2.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继续教育 科目指南,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确定本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内容;

  3. 确定省级会计继续教育机构;

  4. 组织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中央在兰行政事业单位、 在兰省属国有企业(集团本部)、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 司(原兰州铁路局)(集团本部)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育;

  5. 组织开展本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6. 指导和监督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开展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监督、检查、评估等工作;

  7. 组织开发甘肃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 理系统;

  8. 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市州、县区(市)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负责本区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具体包括:

  1. 根据本办法及本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 工作方案,制定本辖区内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工 作方案;

  2. 确定本辖区内会计继续教育面授机构;

  3. 组织实施除第一款第四条以外的本辖区内会计专业 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4. 指导和监督本区域内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工作,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继续教育面授机构及其师资 开展监督、检查、评估等工作;

  5. 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甘肃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 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 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掌握 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 关专业知识。

  第九条甘肃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自愿选择参加继续 教育的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 参加省、市州、县区(市)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 继续教育机构组织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 续教育;

  (二) 参加财政部、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三) 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本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教育师资培训;

  (四) 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

  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

  (五) 参加财政部、省、市州、县区(市)财政部门组 织或者财政部门认可由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类专业会议、会 计类知识竞赛;

  (六)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 中专,下同)学校(学院、大学),其所学专业为会计类专业 学历(学位)的;

  (七) 承担财政主管部门或会计行业组织(团体)的会 计类研究课题;

  (八) 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 发表会计类论文;

  (九) 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十)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 育培训;

  (十一)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网络继续教育学习;

  (十二)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

  (十三)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根据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工作要 求和特点,积极推广网络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 理水平。

  第四章学分管理

  第十一条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 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总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 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第十二条参加甘肃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取得 的总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继 续使用。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因故未能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取得规 定学分的,原则上应在次年通过网络继续教育方式完成继续 教育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三条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形式的 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参加由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 员继续教育培训且通过考核的,根据继续教育内容折算为90 学分或相应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所属年度;

  (-)用人单位按照财政部门要求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且通过考核的,每天(8个课时)折算为10 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参加培训所在年度为准;

  (三) 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 资产评估师考试、税务师考试的,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 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通过考试合格的时间为准;

  (四) 参加财政部、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年度;

  (五) 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或者财政部门认可由主管 部门组织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 年度以参加会议结束时间所在年度为准;参加财政部门组织 的会计类知识竞赛,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竞赛时 间所在年度为准;

  (六) 参加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并 通过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年度;

  (七)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 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 考核的,可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学校出具的成绩 单时间为准;取得学历或学位的,以学历或学位证书上注明 的时间为准;

  (八) 独立承担我省财政部门或会计学会的会计类研究 课题,课题结项后,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 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 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课题结题日期 为准;

  (九) 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 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 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 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

  (十)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 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 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 度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

  (十一)参加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甘肃省资产评估 师协会、甘肃省税务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完成培 训科目取得培训合格证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 相关协会确认的年度为准;

  (十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选择上述一条规定的其中一 种方式取得90学分的,可不再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折算学分 未达到90学分的,应完成公需科目的学习,并取得相应的学 分,仍未达到90学分的,再选择相应的公需科目,完成剩余 的学分学习。

  第十四条除第十三条实施办法的学分标准外,其他继 续教育形式的学分认定和计量标准,由省财政厅在每年会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方案中明确。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通过甘肃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 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方式:

  一、 用人单位应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 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培 训结束后报送至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在10个工 作日内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 财政部门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 的学分进行登记,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采用以下方式:

  (一)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财政部门应当在组织完成培训或收到相 关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 育事项登记;

  (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 继续教育,由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收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报送 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为会 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财政部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本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 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财政部门组织并认可的会计 类专业会议和会计类知识竞赛,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甘 肃省资产评估协会和甘肃省税务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 训,省人社部门认可的公需科目培训等,财政部门在收到相 关单位报送的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 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四)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

  (二)(三)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当年内登陆甘肃省会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证 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或持相关证明材料向 所在地的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财政部门应 当在收到相关信息或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对 通过审核者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十七条本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甘肃省财政 厅网站查询本人的继续教育信息。

  第五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第十八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教育 机构还应有相应的教学场所;

  (二) 拥有与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 量;

  (三) 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 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充分利用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 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的教育资源,开展会计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鼓励和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我省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实行分级管理,长期 (一年以上)和固定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采用政府招标方 式确定。招标确定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由财政部门在其网站 或当地报纸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法人姓 名、企业经营范围、收费标准、培训时间,投诉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要按照财政部门的年度工 作计划和工作要求,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 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学分、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要保证会计专业技术人 员继续教育质量,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 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为培训教师,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的培训计划,组织师 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第二十二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要在开展年度继续教育 工作前,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含教 学计划安排、师资力量安排、教学管理安排和措施、收费标 准等情况。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培训时,应在每期会计专业 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结束及考试后的10个工作日内, 将相关信息按照要求报送财政部门。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在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结束后,按照 财政部门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第二十三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要加强培训管理,建立 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准确记载考试或考核结果,如实 记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出勤、测试考 核等情况。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保存培训档案不得少于2年。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要按照本实施办法要求,加强培训管 理,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准确记载考试或考核结果, 如实核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并在培 训结束后20日内,及时按照要求将人员培训情况报送同级 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 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三)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 收费不培训;

  (四) 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转包其他机构 或个人;

  (五) 聘用不符合要求的师资开展教学活动;

  (六) 泄露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身份信息;

  (七)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 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还应作为聘任会 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 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 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财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 补学未学的继续教育或未取得的规定学分。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对会计继续教育 机构、用人单位的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采取定期组织或 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 学质量评估。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开展的教学质量评估,评估内容 至少包含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教学场所、师资管理、教学管理、 教学服务、培训学员数量、学员反馈意见、收费情况、监督 检查结果等。

  第三十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 条行为,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 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甘肃省财政厅2007年3月28日印发的《甘肃省会计人员继 续教育实施办法》(甘财会〔 2007〕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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