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会计师

云南2020年高级会计师 (副高)职称资格评审材料报送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   2020-04-07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报送2020年高级会计师 (副高)职称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省直各有 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高级专业职称评审有 '关工作安排,现将我省报送2020年高级会计师(副高)评审材 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的通知》(云人社规〔2019〕2号,以下简称《评审条件》)有关 要求执行。查询网址:http: //czt. yn. gov. cn (资讯中心一通知公告)。

  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资格的人员须满足《评审条件》第 十:二条第*款相关规定,按照《云南省特殊人才职称资格与职业 资格评价办'法》(云人社发〔2014〕107号)有关规定向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

  二、 申报程序

  (一)省属单位人员。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主管部门 审核推荐的程序申报。

  (二) 州(市)县(区)所属人员。经个人申报、单位推荐、 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州(市)直属单位报州(市)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审核推荐;县(区)所属单位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审核推荐后,再报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

  (三)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已实施人事档案 委托代理的,由委托代理机构审核推荐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审核推荐,其中,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 核推荐的,须再报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未实 施人事档案委托代理的,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县(市、区)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后,再报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 核推荐。

  三、 评审前公示

  .(一)经用人单位审核拟同意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人 员,需将申报人员的资历条件及学术、业绩成果等在本单位进行 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向上级主管 部门推荐,同时报送公示情况相关材料。

  (二)经云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资格审查,拟 同意提交评委会评审的申报人员,在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备案前,将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 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提交备案和评委会评审。

  四、申报材料

  (一)需要提交的书面材料。

  1. 《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材料目录》1份(贴于自备材料 袋封面)。

  2. 《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一式2份。登陆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的“资料下载”栏目下载表格。

  3. 单位公示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1份。

  4. 承诺书1份(见附件)。

  (二)需要审验原件的材料。先由所在单位审验并在复印件 上加盖单位公章,再提交相关原件审验。

  1. 身份证、学历承诺书、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合格单、中 级会计师资格证书、职称聘书(或聘用合同、聘用证明)复印件各.1份。

  2. 业绩成果材料1份。包括本人履现职以来的工作业绩成果 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获奖证书(复印件)、论文(封面、 目录与本人论文复印件)等,并按此顺序装订成册。

  (三)需要提交的电子材料。

  1. 《申报高级会计师信息一览表》电子版1份。

  2. 由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系统生成的dbf格式的电子文 档1份。登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资料下载一人 事人才”栏目下载系统填报后生成。

  五、申报时间

  申报材料须在2020年5月7日至5月20日期间(节假日除 外)报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逾期不予受理。

  六、申报对象

  (一) 已取得全国高级会计师实务考试成绩合格单并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

  (二) 参加2019年度高级会计师实务考试,取得省级成绩 合格单的人员。

  七、有关事项

  (一)申报人员须如实填写申报内容,如实提供申报评审材 料,对本人填报内容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作出 书面承诺,承担相应责任。同一年度内,申报人员不得同时向两 个及以上同级评审委员会报送申报评审材料,也不得将评审未通过的材料再送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原已取得相应.职称资格,因 工作岗位变动不再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需变更相应系列(专业) 同级职称资格的,须严格按照职称转系列(专业)评审程序进行 申报。对隐瞒其原具备职称资格情况,重新申报晋升其他系列(专 业)职称资格的,视为弄虚作假。

  (二) 申报人员的年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及履职年限 等计算时间,统一以召开评审会议当月为截止时间。

  (三) 根据国家关于疏通职称申报评审堵点问题有关精神, 申报人员无需提供学历证明材料,实行申报人员承诺制,由用人 单位负责审核把关。

  (四) 中央驻滇单位的,须由中央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出具 委托评审函,方可受理其申报评审材料。

  (五) 相关表格可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在线服务一下载中 心)下载。网址:http: //czt. yn. gov. cno

  (六) 申报材料将在评审工作结束后退回本人,请各申报人 员关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在通知时间内领回申报材料。

  八、联系方式

  地 址:省财政厅会计处(昆明市华山南路130号)

  附件: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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