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分析: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
2018-05-02
中1.应税收入的确定: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2.扣除项目的确定
新建房地产的扣除项目 |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
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 |
出让方式为土地出让金 |
行政划拨方式为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 |||
转让方式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 |||
交纳的有关税费,如契税、登记、过户手续费。 | |||
2.房地产开发成本 |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含耕地占用税)、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 ||
新建房地产的扣除项目 |
3.房地产开发费用 |
分摊利息支出,并提供证明的 |
利息+(1+2)×5%以内 |
不能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证明的, |
(1+2)×10%以内 | ||
注意:①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②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③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以上方法扣除。④有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借款的,不能同时适用两种办法。⑤清算时,已计入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至财务费用中扣。 | |||
4.税金 |
以新教材为准。 | ||
5.加扣 |
房地产开发纳税人 |
(1+2)×20% | |
旧房及建筑物 |
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
有评估价 |
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
无评估价有发票 |
发票金额×【1+(售房发票年-购房发票年) ×5%】 | ||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 |||
转让环节的税金(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清算条件 |
(1)应清算: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项目;(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
要求清算:(1)已竣工验收项目,已转让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面积比例在85%以上或虽未超过85%,但剩余可售面积已出租或自用;(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 |
收入 |
1.全额开发票的,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合同面积与实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
扣除项目 |
1.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等公共设施:(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
其他 |
1.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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