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重要知识点: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2017-08-15
中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重要知识点: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考点一: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考点核心提示
1.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3)已出租的建筑物;
2.注意的问题
(1)已经出租的建筑物,是企业已经与其他方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对企业持有以备经营出租的空置建筑物或在建建筑物,如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用于经营出租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可视为投资性房地产。这里的“空置建筑物”,是指企业新购入、自行建造或开发完工但尚未使用的建筑物,以及不再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且经整理后达到可经营出租状态的建筑物。
(2)用于出租的建筑物企业应拥有其产权。
(3)企业计划用于出租但尚未出租的建筑物,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4)企业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如企业将办公楼出租并向承租人提供保安、维修等辅助服务,应当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5)某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6)自用房地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如企业的厂房和办公楼,企业生产经营用的土地使用权等。
(7)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或为销售而正在开发的商品房和土地使用权。这部分房地产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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