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202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精选习题及答案六

 2020-12-06

  答案解析

  案例 1

  【答案】(1)新民投资按照重整计划向林木集团注资,构成对林森木业的收购。

  理由:收购人(新民投资)与上市公司(母公司)达成重组框架协议,通过获得母公司的控制权而间接控制上市公司

  本题中:林木集团持有林森木业 45%的股份,新民投资注资后,将持有林木集团 85%的股权,可实际支配林森木业股份表决权比例 32%超过 30%,可间接实现对林森木业的控制。

  (2)应当向林森木业其他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理由: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本案:新民投资参与林木集团重整后,实际支配的林森木业股份超 30%,不存在豁免要约收购的情形,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

  (3)要约收购价格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

  理由:①收购人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 6 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②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前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 6 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要约价格是否合理等情况。

  本案:新民投资在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 6 个月内并未取得过被收购人的股票故不适用①,且要约价格高于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故其要约收购价格符合法律规定。

  (4)钱某不能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理由: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5)林森木业发布《致全体股东报告书》的时间 (2018 年 4 月 9 日) 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定的规定。

  理由: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 20 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抄送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6)孙某不能撤回预受。

  理由: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 3 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 3 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7)李某关于其购买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的主张不成立。

  ①新民投资参与林森集团破产重整属于内幕信息的范畴。

  根据规定,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在本题中,2017 年 5 月就与赵某开始实质性磋商向林木集团注资事宜,内幕信息形成于 2017 年 5 月

  ②李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本案内幕信息的敏感期为自 2017 年 5 月至 2017 年 9 月 21 日公告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与内幕信息相吻合的证券,又无法给出合理理由的,构成内幕交易。

  案例 2

  【答案】(1)本次合并构成甲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理由:因为资产总额比、营业收入比和资产净额比,其中一项达到标准就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题中,乙公司资产总额占甲公司同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比例超过 50%,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初稿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容有两处不符合规定:

  ①发行定价不符合规定。

  理由: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90%。

  ②股份锁定期不符合规定。

  理由: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的,其认购的股份应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3)甲公司拒绝 B 银行偿债请求的理由不成立。

  理由:公司决定合并的,应当在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注意,合并分立的区别,即是否增加债权人的风险)

  (4)人民法院的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符合规定。

  理由: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股东请求撤销该决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题中,公司未按照章程的规定发送电子邮件通知,但并未影响贾某及其他股东出席会议,对决议无实质影响。(公司决议的,不成立、无效、撤销属于重大事件)

  (5)甲公司拒绝周某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的理由成立。

  因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中的“异议”应当通过出席会议并参与决议提出,周某表达异议的途径不符合要求,甲公司有权拒绝其回购请求。(股份公司异议股权回购特殊性)

  (6)以 40 万股为基数。

  理由:短线交易界定中的“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

  (7)归甲公司所有。

  理由: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案例三

  【答案】(1)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理由: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

  本案:乙公司是甲公司持股 90%的子公司,其重大亏损将造成甲公司利润大幅削减,属于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甲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王某的理由不成立。

  理由:王某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等,10 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的认定

  (3)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丁银行的诉讼请求。

  理由:乙公司发生重大亏损而不做账务处理,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构成抽逃出资。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董监高、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债权人丁银行有权要求甲公司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周某的起诉。

  理由:周某应当首先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起诉。监事会收到其书面请求后拒绝起诉,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起诉,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会使甲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周某才可以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

  本案中:周某未履行上述前直程序就直接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5)深交所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

  理由: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不得在交易所重新上市。

  案例 4

  【答案】(1)赵某应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理由,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义务,应当视情形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本题中,赵某为甲公司董事长,赵某直接决定通过外部借款、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冲减应收账款,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乙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理由: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3)丙律师事务所应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理由: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4)赵某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理由: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5)孙某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理由: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本题中,孙某作为公司董事,却不关注公司事务,明显违反了勤勉义务。

  (6)证券交易所终止甲公司上市的决定符合规定。

  理由: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不得在交易所重新上市。

  (7)投资者李某无权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

  理由:李某在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之后才买入甲公司股票,其投资损失与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构成因果关系,因此李某无权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

  (8)①2015 年 3 月 10 日卖出股票所受的投资损失不能要求赔偿。

  理由:钱某在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之前就卖出了甲公司股票,其投资损失与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构成因果关系,因此钱某无权要求甲公司赔偿该投资损失;

  ②2016 年 7 月 25 日卖出的股票所受的投资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理由:钱某在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揭露日之后卖出,其投资损失与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构成因果关系,因此钱某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该投资损失。

  试题来源:【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题库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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