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202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精选习题及答案六

 2020-12-06

  案例 1

  林森木业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林木集团系林森木业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 45%。

  2016 年 10 月 27 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林木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2017 年 5 月,林木集团第一大股东赵某与新民投资开始实质性磋商,由新民投资以向林木集团注资的方式参与重整。

  2017 年 9 月 18 日,新民投资与赵某等林木集团股东签署重组框架协议。9 月 21 日,林森木业对该重组框架协议签订事宜予以公告。

  2017 年 12 月 26 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林木集团的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根据该破产重整计划,新民投资向林木集团注资后,将持有重整后的林木集团 85%的股权。

  2018 年 2 月 12 日,新民投资公布要约收购报告书,向林森木业除林木集团以外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全部无限售流通股的要约。林森木业发布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此次要约收购有效期为 2018 年 2 月 14 日至 2018 年 4 月 10 日;预定收购股份数量为 6 亿股;收购价格为每股 9.77 元;提示性公告前 6 个月内,新民投资未买入林森木业任何股票。2 月 12 日前 30 个交易日内,林森木业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每股 9.76 元。

  2018 年 3 月,林森木业独立董事钱某因个人健康原因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2018 年 4 月 9 日,林森木业董事会发布《致全体股东报告书》,对股东是否接受新民投资的要约提出建议。

  持有林森木业股票的孙某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委托其开户的证券公司办理接受前述收购要约的预受手续。4 月 9 日,孙某反悔前述预受承诺,并委托证券公司撤回预受。

  2018 年 5 月,中国证监会因新民投资副董事长李某涉嫌内幕交易对其立案调查。经查,李某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以每股 7.8 元的价格买入林森木业 10 万股,并于要约收购有效期内接受了要约。李某辩称:其买入林森木业股票时,不仅重组框架协议尚未签署,林木集团重整计划草案能否获得通过也不确定,故新民投资向林木集团注资一事尚未形成内幕消息。李某对其买入行为未给出其他理由。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新民投资按照重整计划向林木集团注资,是否构成对林森木业的收购?并说明理由。

  (2)新民投资按照重整计划向林木集团注资,是否必须向林森木业其他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并说明理由。

  (3)新民投资对林森木业的要约收购价格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钱某能否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并说明理由。

  (5)林森木业发布《致全体股东报告书》的时间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6)孙某能否撤回预受?并说明理由。

  (7)李某关于其购买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的主张是否成立?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分别说明理由。

  案例 2

  2017 年 4 月,甲上市公司与乙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合并意向。甲公司董事会初步拟定的合并及配套融资方案(简称“方案初稿”)包括以下要点:

  (1)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合并完成后,甲公司存续、承接乙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乙公司注销,乙公司原股东获得现金补偿。

  (2)根据合并双方审计报告,截至 2016 年年底,乙公司资产总额占甲公司同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比例超过 50%。但该年度乙公司营业收入占甲公司同期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 50%,故本次合并不构成甲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3)出席股东大会并对合并方案投反对票的股东,享有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有权要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票。

  (4)为筹集实施合并所需资金,甲公司拟向本公司控股股东 A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不低于定价基准日的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具体发行价格由董事会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A 公司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甲公司董事会根据中介机构的意见修订方案初稿后,予以公告。

  2017 年 6 月 1 日,甲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合并决议和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决议。同日,乙公司临时股东会也通过了合并决议。6 月 15 日,证监会批准甲公司的合并与配套融资方案。

  B 银行对甲公司享有一笔 2018 年 6 月底到期的借款债权。接到甲公司合并通知后,B银行于 6 月 20 日向甲公司提出偿债请求。甲公司以债务未到期为由,予以拒绝。2017 年 6月 22 日,乙公司股东贾某以“股东会召集程序违反公司章程”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乙公司股东会 6 月 1 日通过的合并决议。经查,乙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应当以电子邮件方式通过股东,但乙公司并未向贾某发送电子邮件,而是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贾某及其他股东均出席了 6 月 1 日的股东会会议并表决。人民法院认为,乙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确有不符合公司章程之处,但仍然驳回了贾某的诉讼请求。

  甲公司股东周某反对甲、乙公司合并,于 2017 年 5 月底向甲公司董事会邮寄了书面反对意见,但周某并未出席甲公司 6 月 1 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也未委托他人表决。6 月 6日,周某向甲公司提出行使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遭甲公司拒绝,拒绝理由是:只有出席股东大会并对合并投反对票的股东,才享有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2017 年 10 月 7 日,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董事雷某涉嫌内幕交易。经查,雷某于

  2017 年 2 月 1 日、2 月 10 日及 3 月 2 日先后购入甲公司股票 10 万股、20 万股、40 万股,并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全部卖出,获利 100 余万元。根据以上事实,证监会认定雷某的行为违反证券法,构成短线交易。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基于方案初稿所述情况,本次合并是否构成甲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并说明理由。

  (2)方案初稿中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容,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拒绝 B 银行偿债请求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乙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确有不符合章程之处,但仍然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拒绝周某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计算雷某因短线交易所获利润时,应当以多少股份数为基础?并说明理由。

  (7)雷某短线交易所获利润应当归谁所有?

  案例三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 年 1 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 IPO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 2014年 12 月 31 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 3.5 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 年 12 月,甲公司持股 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货款 5600 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 5000 万元元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 年 1 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 2015 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 4500 万元和 500 万元。2016 年 3 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 2015 年度股利 4500 万元。

  2016 年 7 月 1 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 IPO 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 7 名董事、3 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从发现财务造假。

  同年 7 月 12 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 4500 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同年 7 月 15 日,已连续 7 个月持有甲公司 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 7 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7 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 500 万元损失。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应否对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丁银行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 4500 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4)对于周某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并说明理由。

  (5)深交所对甲公司作出终止股票上市决定,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案例 4

  2011 年 11 月,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简称“IPO”)的申请。为解决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顺利实现上市目标,甲公司董事长赵某决定通过外部借款、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冲减应收账款。

  2011年 12 月至 2013 年 6 月间,甲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虚构回收应收账款 1.5 亿元。

  2014 年 1 月,甲公司取得证监会《关于核准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3 月,甲公司发布招股说明书,其中包含上述 2011 年至 2013 年间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虚假财务数据。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 IPO 提供审计服务并开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丙律师事务所为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载明“根据上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文件、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2014 年 12 月 22 日,投资者钱某以每股 16.5 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 1 万股;2015 年3 月 10 日,钱某以每股 14.3 元的价格卖出其中 5000 股,其余部分继续持有。2015 年 7 月,证监会启动对甲公司违法行为的调查。经查,乙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甲公司 2012 年财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向甲公司 46 家客户发出询证函,有 30 家客户未回函,会计师仅对其中 4 家进行了替代测试;丙律师事务所则未对甲公司为减少应收账款而伪造的重大借款合同进行核查、验证。证监会还查明,赵某存在假借其他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供个人使用的情形。截止 2013年 12 月 31 日,累计借款金额达 6000 万元;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该事项。另外,在接受证监会调查过程中,甲公司董事孙某称:“公司都由董事长赵某说了算,我平时对公司事务不怎么关注,对公司会议只是例行参加,只负责签字。”

  2016 年 7 月 7 日,证监会对甲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7 月 14 日,甲公司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复牌交易。投资者李某于 7 月 14 日以每股 3.5 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 2 万股,之后甲公司股价持续下跌。李某于 7 月 22 日以每股 2.5 元的价格将持有的 2 万股股票全部卖出。投资者钱某于 7 月 25 日以每股 2.3 元的价格卖出其剩余的 5000 股甲公司股票。复牌交易 30 个交易日后,证券交易所暂停甲公司股票交易。2017 年 6 月 21 日,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

  (2)乙会计师事务所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

  (3)丙律师事务所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

  (4)赵某从公司借款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孙某“平时对公司事务不怎么关注,对公司会议只是例行参加,只负责签字”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6)证券交易所终止甲公司上市的决定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7)投资者李某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并说明理由。

  (8)投资者钱某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其于 2015 年 3 月 10 日和 2016 年 7 月 25 日两次卖出甲公司股票的投资损失?并分别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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