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及例题解析:第五章5单元
2019-12-17
中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7分,每年每批次考试都有本章的大题。本章内容易与其他章节结合,在考试历史上曾经与第1、2、3、4章结合,事实上,与第8章中的专利/商标法律制度,甚至与两个税法章节(第6、 7章)结合也是可以的。预计该考情在2020年考试中将继续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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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单元其他担保方式
考点1:动产质押
[例题1.单选题]甲从乙银行贷款200万元,双方于8月1日签订贷款合同,丙以保证人身份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因担心丙的资信状况,乙银行又要求甲提供担保,为此双方于8月3日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物为甲的一辆轿车,但甲未将轿车交付给乙银行。甲到期无力偿还贷款,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乙银行主张担保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1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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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乙银行只能主张保证债权,因为甲未将该轿车交付给乙银行,质权未设立
B.乙银行只能主张质权,因为丙与乙银行未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债权不成立
C.乙银行应先主张保证债权,因为保证债权先于质权成立
D.乙银行应先主张质权,因为质权担保是债务人甲自己提供的
[解析] (1)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在本题中,丙以保证人身份在贷款合同上签字,保证合同已经成立。(2)以动产质押,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在本题中,甲并未将轿车交付给乙银行,质权未设立,乙银行不享有质权,更无从主张质权。
[答案] A
[例题2.单选题]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由乙将自己的钻戒出质给甲。但其后乙并未将钻戒如约交付给甲,而是把该钻戒卖给了丙。丙取得钻戒后,与甲因该钻戒的权利归属发生纠纷。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钻戒权利归属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09 年)
A.丙不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因为该钻戒已质押给甲
B.丙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但甲可依其质权向丙追偿
C.丙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甲不能向丙要求返还该钻戒
D.丙能否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取决于甲同意与否
[解析] (1)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在本题中,乙未向甲交付钻戒,质权并未设立; (2) 标的物为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乙将钻戒交付给丙,丙依法取得了该钻戒的所有权。
[答案] C
考点2:权利质押
[例题1.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专利权设定质押时,该质权设立的时间是( )。(2018年)
A.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B.在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C.交付专利权权属证明之日
D.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答案] B
[例题2.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中,可以出质的有( )。 (2016 年、2010年)
A.支票
B.土地承包经营权
C.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
D.应收账款
[解析]选项B: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设定抵押,但不能设定质押。
[答案] ACD
考点3:留置
[例题1.判断题]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了一批总价款100万元的建筑材料,甲企业支付了60万元,约定其余的40万元在3个月内付清。后甲企业将一台价值30万元的施工设备交由乙企业代为保管。3个月后,几经催告,甲企业仍未支付乙企业40万元货款。则甲企业要求提取该设备时,己企业可以将该设备留置以担保货款债权的实现。( ) (2010年)
[解析]本题涉及两个合同,“建筑材料买卖合同”和“施工设备保管合同”,甲企业欠付的40万元是“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的价款,施工设备是,“施工设备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二者显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由于发生在甲企业和乙企业两个企业之间,因此不必拘泥于同一法律关系,允许留置。
[答案] √
[例题2.单选题]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甲享有留置权的是( )。
A.甲为乙修理汽车,乙拒付修理费,待乙前来提车时,甲将该汽车扣留
B.甲为了迫使丙偿还欠款,强行将丙的一辆汽车拉走
C.甲为丁有偿保管某物,保管期满,丁取走保管物却未付保管费。于是,甲谎称丁取走的保管物有误,要求丁送回调换。待丁送回该物,甲即予以扣留,要求丁支付保管费
D.甲为了确保对戊的一项未到期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扣留戊交其保管的某物不还
[解析] (1) 选项BC:债权人非法占有(强行拉走,骗回)债务人的动产,不适用留置; (2)选项D:债权尚未到期,尚不能留置。
[答案] A
考点4:定金
[例题1.多选题]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定金罚则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2018 年)
A.因不可抗力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B.因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C.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D.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答案] ABD
[例题2.单选题]陈某向王某购买货物,价款为10万元,合同签订后,陈某向王某支付了2万元作为定金。交货期限届满后,因为第三方供货迟延,致使王某只向陈某交付了一半的货物,陈某因此主张适用定金罚则,要求王某承担定金责任,王某不同意。下列关于是否适用定金罚则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2017 年)
A.不适用定金罚则,因为是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
B.适用定金罚则,因为王某未完全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C.不适用定金罚则,因为王某已经履行了部分债务
D.适用定金罚则,因为王某未完全履行合同,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承担定金责任,向陈某返还定金3万元
[解析] (1)选项A: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本题是第三方供货迟延所致),适用定金罚则。(2)选项BCD: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在本题中,王某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了50%,其应向陈某返还的金额数额=退还陈某支付定金+按有效定金数额X违约比例计算的罚金=2+2*50% =3 (万元)。
[答案]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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