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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及例题解析:第五章2单元

 2019-12-16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7分,每年每批次考试都有本章的大题。本章内容易与其他章节结合,在考试历史上曾经与第1、2、3、4章结合,事实上,与第8章中的专利/商标法律制度,甚至与两个税法章节(第6、 7章)结合也是可以的。预计该考情在2020年考试中将继续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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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单元合同的履行

  考点1: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

  1.总原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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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1.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且无法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履行。该方式是( )。(2017年)

  A.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

  B.有利于债权人的方式

  C.有利于债务人的方式

  D.有利于总体经济效益的方式

  [答案] A

  [例题2.单选题]地处江南甲地的陈某向地处江北乙地的王某购买五吨苹果,约定江边交货。后双方就交货地点应在甲地的江边还是乙地的江边发生了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无法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苹果的交付地点应是( )。 (2017 年)

  A.乙地的江边

  B.由陈某选择甲地或者乙地的江边

  C.由王某选择甲地或者乙地的江边

  D.甲地的江边

  [解析]当事人就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总原则”仍不能确定的,交付货币和不动产以外的其他标的(例如苹果)的,在履行义务一方(对交付货物而言,履行义务一方为卖方王某)所在地(乙地)履行。

  [答案] A

  考点2: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考点3:抗辩权的行使

  [例题.单选题]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提供一批货物给己,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合同签订后甲迟迟没有发货,乙催问甲,甲称由于资金紧张,暂无法购买生产该批货物的原材料,要求乙先付货款,乙拒绝了甲的要求。乙拒绝先付货款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为( ) 。

  A.行使不安抗辩权.

  B.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C.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D.行使撤销权

  [解析] (1) 本题不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等情节,与撤销权无关,排除选项D; (2) 当事人约定“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即先交货后付款一存 在先后履行顺序,排除选项C; (3)己是付款方,是后履行义务一方,行使的是后履行抗辩权,选项B正确,选项A错误。

  [答案] B

  考点4:代位权

  [例题1.单选题] 2012年,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期满后,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本息,此时甲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到期债权10万元,却不积极主张,乙银行拟行使代位权。下列关于乙银行行使代位权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2017 年)

  A.乙银行可以直接以甲公司的名义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

  B.银行行使代位权应取得甲公司的同意C.乙银行应自行承担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D.乙银行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解析] (1) 选项A:债权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2) 选项B:不需要债务人同意,关键看是否符合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3)选项C: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其他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答案] D

  [例题2.多选题]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 )。(2011年)

  A.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

  B.乙对戊的8000 元债权

  C.乙对丙的10000 元债权

  D.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

  [解析] (1)选项A:乙对丁的债权没有到期; (2)选项B:赌债不属于合法债权;(3) 选项C:此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答案] ABC

  考点5:撤销权

  [例题1.单选题]下列关于债权人撒销权行使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2018 年)

  A.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2年内行使

  B.债权人行使撒销权须以债务人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需通知第三人即可

  D.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解析] (1)选项A: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2)选项BC: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 D

  [例题2.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的下列行为中,债权人认为对自已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

  A.放弃到期债权

  B.无偿转让财产

  C.拍卖优良资产

  D.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解析]选项C:拍卖优良资产是债务人的合法选择,并不一定会减少债务人财产,危及债权人的债权;但是,如果债务人将优良资产“贱卖”,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则属于可撤销的行为。

  [答案] 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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