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

2020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及例题解析:第四章9单元

 2019-12-12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3分,证券法律制度和票据法律制度容易涉及大题(简答题、综合题都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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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单元票据法律制度(总则)

  考点1:票据的种类(★)

  考点2:与票据相关的各种关系(★★)

  考点3: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

  考点4:票据上的签章

  考点5:票据行为的代理

  考点6:票据权利的取得

  考点7: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

  [例题.单选题]亿凡公司与五悦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亿凡公司向五悦公司供货;五悦公司经连续背书,交付给亿凡公司一张已由银行承兑的汇票。亿凡公司持该汇票请求银行付款时,得知该汇票已被五悦公司申请公示催告,该票据尚在公示催告期间。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银行对该汇票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B.五悦公司园公示催告可行使票据权利;

  C.亿凡公司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D.法院应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解析] (1)该票据的流转图:出票...一-五悦公司一亿凡公司; (2)选项C:亿凡公司是该票据的最后合法持票人,是该票据的权利人,其票据权利不因五悦公司恶意申请公示催告而消灭; (3) 选项B:五悦公司虽申请公示催告,但未能取得除权判决,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4)选项A:银行的付款责任不因票据公示催告而消灭,如果公示催告申请人获得除权判决,银行向除权判决确定的权利人支付票款,而如果公示催告申请人未获得除权判决,银行向票据权利人(通常为持票人)支付票款; (5)选项D: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查看该票据;如果该票据就是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

  [答案] C

  考点8: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例题1.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该期限是( )。 (2018 年、2017年)

  A.3个月

  B.5个月

  C,4个月

  D.6个月

  [答案] D

  [例题2.判断题]持票人对栗据承兑人的追索权,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 (2016年)

  [答案] √

  [例题3.单选题]甲公司于2012年2月10日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公司,付款日期为.同年3月20日。乙公司将该汇票提示承兑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于同年3月23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时遭到拒绝。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期限是( )。 (2014年)

  A.自2012年2月10日至2014年2月10日

  B.自2012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20日

  C.自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9月23日

  D.自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6月23日

  [解析]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2012年3 月20日)起算。

  [答案] B

  考点9:票据抗辩

  [例题1.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采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支付货款。后乙公司以自己为付款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甲公司,因甲公司欠丙公司货款,故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丙公司持票向己公司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乙公司以甲公司未供货为由拒付。经查,丙公司对甲公司未供货不知情。下列关于己公司的拒付主张是否成立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2017 年)

  A.不成立,因丙公司为善意持票人,乙公司不得以对抗甲公司的抗辩事由对抗丙公司

  B.成立,因甲公司未供货,乙公司当然可拒绝付款

  C.不成立,因甲公司已转让该汇票并已退出票据关系

  D.成立,因丙公司与乙公司并无合同关系

  [解析]票据债务人(乙公司)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 甲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丙公司),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或者无对价取得票据的除外。

  [答案] A

  [例题2.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一定事由发生的抗辩,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该类事由有( )。 (2016 年)

  A.票据债务人为无行为能力人

  B.票据债务人的签章被他人假冒

  C.票据背书不连续

  D.票据上未记载出票地

  [解析]选项D:出票地属于票据的相对记载事项,票据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栗地。票据债务人无权以出票地未记载为由提出抗辩。

  [答案] ABC

  考点10: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例题1.单选题]下列关于票据的伪造及责任承担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2017 年)

  A.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实签章人可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B.票据被伪造人应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C.出票人假冒他人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属于票据伪造

  D.票据伪造人应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解析] (1) 票据伪造的界定: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的名义进行出票行为(选项C)、假冒他人名义进行出票行为之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均属于票据伪造。(2)票据伪造的法律责任:①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选项B);②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选项D);③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选项A)。

  [答案] C

  [例题2.单选题]甲私刻己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假冒乙公司名义签发一张转账支栗交给收款人丙,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当戍主张票据权利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不承担票据责任

  B.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C.丙不承担票据责任

  D.丁不承担票据责任

  [解析] (1)选项A:伪造人甲在票据上根本没有以自己名义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 (2)选项B:被伪造人乙公司在票据上没有真实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 (3)选项CD:丙和丁属于在票据上真实签章的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 A

  [例题3.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伪造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14年)

  A.票据伪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的人变更票据金额的行为

  B.被伪造人应向善意且支付了对价的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C.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D.伪造人因未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故不承担票据责任之外的民事责任

  [解析] (1)选项A: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2)选项B: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3)选项D: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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