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挂失、损毁报备办理流程
2017-04-26
中增值税发票挂失、损毁报备办理流程
【事项名称】
增值税发票挂失、损毁报备
【事项描述】
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备案。
该事项为国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发现发票丢失、损毁当日。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一)必报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
原件 |
1 |
(二)条件报送资料
1. 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的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
原件 |
1 |
2. 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
原件 |
1 |
3. 丢失发票的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 |
原件和复印件 |
原件查验后退还。 |
【办理流程】
2319935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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