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新闻

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20条风险点

 2017-07-12

  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20条风险点

  1.是否存在应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一次性进入损益,如办公家具等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且账面值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进入损益

  2.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可计提折旧范围,具体包括: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产权不属于企业的其他类资产(除融资租赁以外),如已出售给职工的宿舍;将厂区外的公路、道路等非本企业的资产计提折旧扣除

  (8)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适用的使用年限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其中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3)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3)电子设备,为3年。

  4.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是否存在“多余”纳税调整

  5.方法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提醒: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6.折旧方法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变更情况;

  7.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是否发生变化。

  8.折旧及净值是否存在计算错误;

  9.完工固定资产原值结转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多转或少转原值;

  10.是否存在计提折旧的原值发生变化,是否存在多计或少计折旧的问题,是否存在人为调节利润的情况;

  11.暂估计提折旧,资产投入使用后是否在12个月内取得发票和调整;

  12.将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如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上下班交通车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等直接在税前扣除。

  13.将资产无偿提供给子公司或其他法人公司使用计提折旧;

  14.调增固定资产原值(计税基础)和累计折旧是否有依据;

  15.购置旧固定资产的原值(计税基础)是否正确;

  16.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的原值(计税基础)是否正确;

  17.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否在税前扣除;

  18.固定资产出售、报废、毁损清理时,应由过失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是否作了税前扣除;

  19.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折旧是否在税前扣除;

  20.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纳税调整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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