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账实操

老会计分享企业非货币性福利费的财税处理!

 2019-07-09

  案例:甲公司属于生产电视机的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25%,为了奖励优秀职工,股东会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一项决议:向50名优秀职工每人奖励自产电视机一台,每台电视机的成本为800元/台,成本合计:50*800=40000元,其中,管理人员10人,销售人员5人。研发人员15人,生产人员10人,车间人员10人,公司对外销售的市场价格为每台1500元/台,企业会计就股东会决议的事项作出了如下会计及税收处理。

  一. 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职工薪酬包括:(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非货币性福利费(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新补偿;(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一般短期薪酬的确认和计量,企业发生的职工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短期薪酬,应根据职工服务的情况和工资等计算应计入职工薪的工资总额,并按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的资产成本。

  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本次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一点,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由风险报酬转移变成控制权转移。原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并且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新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合理地反映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

  自产电视机奖励职工时:按受益对象及分配表进行分配时:

  借:管理费用(后勤人员)17550

  借:销售费用(专设销售机构)8775

  借:研发支出(企业研发部门)26325

  借:制造费用(生产车间)17550

  借:生产费用(生产人员)17550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福利费87750

  职工领取电视机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福利费 87750

  贷:主营业务收入75000(会计上按目前修订准则规定是控制权转移确认收入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收入口径确认是一致的)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税)1275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40000

  贷:库存商品40000

  二.增值税的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下列行为视同销售:(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由此可以看出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视同销售需缴纳的增值税=75000*17%=12750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销售额(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12750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填写12750,附表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中全部征税项目栏里17%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应的未开具发票中销售额填写75000,销项税额12750中填写出来。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第二条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此业务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75000-40000)*25%=8750,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增值税视同销售,发生纳税义务,会计上现在和企业所得税一样也做销售处理,以公允价值75000确认收入,结转成本40000,在填写所得税申报表时和正常的商品销售一样处理。对于35000元需要继续并入福利费,作为税收金额计算确认扣除(关于此项可能仍存在一些争议)。

  四. 个人所得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公司应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于次月申报个人所得税。

  案例: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17%,为了奖励职工,股东会作出决议并批准向小雅商场购进冰箱10台,单价为1000元/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10000元,税额为1700元。

  一. 会计处理

  适用的会计准则同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这里就不在做一一说明,就针对会计处理作出处理。

  企业购进冰箱时

  借:库存商品1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假设在不知道这批商品具体用途时的处理)1700

  贷:银行存款等11700,

  奖励职工时:

  借:管理费用-非货币福利11700(这里假设奖励都是管理人员)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1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

  同时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10000,贷:库存商品10000

  假设在购进商品时就知道商品的具体用途,比如用来奖励优秀职工时的会计处理。

  购进冰箱时

  借:库存商品11700(取得专票也不能抵扣,价税合计计入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11700等。

  发放冰箱时:

  借:管理费用-非货币福利117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职工福利11700

  同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福利11700

  贷:库存商品11700

  从这里可以发现购买的商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会计上不确认收入,而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处理。还要与自产货物区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会计上做收入,企业所得税也确认收入,也就是不存在税会差异,二者是一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写与正常商品销售一致,不存在视同销售的调整处理问题。

  二. 增值税的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购进商品用于集体福利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700(如果购进商品全部用于职工福利,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转出即可,部分用于按比例结转进项税额),在这儿操作上相当于先抵扣填申报表处理,再作转出处理。

  三.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第二条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第三条,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以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10000-10000=0(在此通常收入也是采购价格,税法上明确了公允计量的确认,参照2016年第80号公告),也许,大家看到这里傻眼啦,所谓的视同销售是会计账务处理上不做销售收入核算,而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算税金的货物的转移行为。原企业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强调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而企业所得税法没有采纳这条,企业所得税认为资产的使用价值已经实现,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均发生了改变,如果不征税,就失去了征税的机会,才有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视同销售的说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表项目的填写,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收入类调整项目中(一)视同销售收入(填写A105020)金额为10000,扣除类调整项目中(一)视同销售成本(填写A105010)10000,这些数据会自动生存主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中三下面加纳税调整增加额10000和纳税调整减少额10000。

  四. 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购买商品用于个人福利与自产商品用于个人福利处理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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