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账实操

企业之间借款,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网络   2019-08-03

  在大企业间,特别是集团公司、子母公司之间,常常有企业资金往来借款。那么,企业之间的借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接下来,我们来分析这个问题的常见两种情况:

  1、对非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需要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特别注意: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有偿借贷行为,属于符合(财税〔2016〕36号)规定统借统还的条件的,允许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一):

  财税〔2019〕20号《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政策依据(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十九款第7项规定: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四):

  (财税[2016]36号)根据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的注释,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金融服务包含借款服务。

  政策依据(五):

  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注: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综上所述,企业集团内部的借款,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在统借统还前提下,也是免征增值税的。

  想了解更多财税类信息可进入会计学习群:828939265初级会计师考试报名时间会计实操大全,Excel表格大全等你来领。财会行业交流,亦可扫码加入!

分享到

焚题库

智能题库APP,学习事半功倍

  • 每日一练

    每日10题 天天一练

  • 章节练习

    章节梳理 脉络清晰

  • 模拟试卷

    全真模拟 命中率高

  • 历年真题

    真题试卷 自我评估

相关推荐

选择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