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账实操

发票丢失莫要慌!你需要的财税处理全在这里了

 2020-01-14

  一、丢失发票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

  第五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 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所以,企业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或者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需要从销售方复印发票的记账联,并加盖销售方公章,经公司相关领导审核同意后,作为记账的依据。

  二、丢失专用发票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第三条、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①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首先要从销售方取得加盖销售方公章的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认证抵扣的凭证;丢失前已认证,将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同时加盖公章的记账联复印件按会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②纳税人只丢失发票抵扣联的,以发票联认证,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丢失前已认证的,以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③纳税人只丢失发票联的,以认证后的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三、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务处理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目前各地对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登报声明后怎么处理,各地执行口径并不一致,以下是地方性规定,以供参考:

  1、《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发票开具使用涉及相关政策及问题答复的通知》 :42.发票丢失应如何处理?(3)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

  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发票联,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于发票丢失当日在市州级以上党政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已登报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

  受票方需要用存根联入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必须要取得开票方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的存根联复印件,与发票丢失登报声明一并作为原始凭证。

  纳税人丢失普通发票全部联次的,按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处理。

  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第十九条 已开具发票的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开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在县级以上报刊登报声明作废、接受行政处罚后,作废该份发票或开具相应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

  (二)受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可持县级以上报刊刊登的作废声明和主管国税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请求重新开具发票。开票方据此开具红字发票后,为其重新开具发票。

  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14.企业丢失已填开且有明确付款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于企业丢失已填开且有明确付款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发票联),在发票开具方无法重复开具发票的情况下,企业应于发现丢失的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向开具发票方索取曾于某年某月某日开具某某发票的证明,注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记账凭证入账。

  四、丢失其他发票的税务处理

  1、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纳税人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如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的,应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具体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丢失进口增值税海关缴款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自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认证期限调整为3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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