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账实操

解读建筑企业关于“营改增”的那些困惑

 2019-11-27

  “营改增”针对计税方法、异地施工税款预缴及 纳税申报等相关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而计税方法中有争议的是关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问题。相关规定指出,清包工、甲供材以及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 务的均可采取这种计税方法。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少企业对此仍存在一定的困惑。

  清包工主要是指广大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 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其作为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的上游供应商,如果也按照9%的税率征收,其税负过高,也会通过税负转嫁效应传递给建筑业产业 链下游企业,不利于建筑业企业的健康发展,也不符合税负“只减不增”的税改目标。因此,劳务分包企业的增值税政策也一直是行业关注的焦点。按规定,不分新 老项目,只要是合同内容约定提供建筑服务的方式为清包工的,作为服务提供方的一般纳税人就有权选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为3%。考虑到“价税分离”使 销售额要比营业税体系下的营业额略低的情况,劳务分包企业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可以确保其税负只减不增。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专用发票的,下游企业还可以抵扣 3%的进项税额,这对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也有积极的意义。

  从理论上分析,当工程发包方甲供比例达到一定 程度时,工程承包方就变成了“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因此甲供材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的规定不仅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同时也解决了甲供 这个貌似无法跨越的行业难题。从建筑法规角度来看,法律并不禁止甲供行为;从行业实践来看,甲供行为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由于我国目前增值税税制尚不完 善,货物适用的税率要高于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原本行业内司空见惯的甲供突然变成了增值税体系下工程发包方的“宠儿”,考虑到工程发包方和工程承包方的议 价能力和谈判地位,如何避免甲方的“不当纳税筹划”就成为了工程承包方高度关切的事情。政策明确规定,工程承包方向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 税方法。在不触及行业规定和直接纠正行业行为的情况下,通过巧妙的顶层设计,政策制定者给工程发包方戴上了一个“紧箍”。试想,发包方在通过自行采购货物 获得高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建筑服务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却大幅降低,这就有力地约束了工程发包方可能的机会主义行为。值得指出的是,工程发包方不仅包括建设 单位,也包括总承包单位,因此总承包企业对专业分包企业约定甲供时也要全面权衡。

  而对老项目实施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实际上是通 过政策规定延长了建筑业企业的过渡期。从行业实际看,长期以来,建筑业企业一直实行营业税,对增值税比较陌生,全面一刀切执行增值税政策,企业的“遵从成 本”将高到难以承受。从增值税的原理看,销项税额计算的基础为销售额,而建筑业的销售额与工程造价息息相关,目前我国建筑产品价格形成尚未完全市场化,政 府的计价依据调整和企业的投标报价都需要较长的过程。规定允许建筑工程老项目选用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的确定继续沿袭营业税的规定,即总分包差额,考虑到 建筑业企业一定时期内收入主要来源于老项目以及“价税分离”等因素,该政策在确保建筑业企业税负降低的同时,也使企业适应增值税一般计税体系的准备期更加充裕。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规范的是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允许选用计税方法的情形,除此之外,如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新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合同未约定清包工及甲供条款的,就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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