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账实操

公司处理固定资产怎么交税

 2020-06-13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有关处理固定资产涉税处理介绍如下:

  一、处置不动产类固定资产涉税处理

  1、出售、转让时的涉税处理.

  企业在将包括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在内的不动产所有权有偿转让给他人、将企业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时,应当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照此项交易营业额的5%计算缴纳营业税."营业额=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全部收入-不动产的购置原价".

  2、报废和毁损时的涉税处理.

  此种情况下,企业将报废和毁损后的不动产类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出售或作为消耗性材料使用的行为,无须缴纳营业税.

  3、对外投资时的涉税处理.

  企业以不动产类固定资产向他人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无偿赠与时的涉税处理.

  凡此种种行为均应当视同企业将不动产所有权有偿转让给他人,应当就其营业额计算并缴纳营业税.

  二、处置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等固定资产涉税处理

  1、企业出售、转让该类固定资产时的涉税处理.

  企业销售、转让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时,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售价超过该类固定资产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3)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报废和毁损时的涉税处理.

  此种情况下,企业将报废和毁损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类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出售或作为消耗性材料使用时,不用缴纳增值税.

  3、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无偿赠与时的涉税处理.

  上述行为均应当视同为企业的销售行为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其中:售价超过该类资产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三、处置其他机器、机械、设备、器具、工具类固定资产涉税处理

  1、企业出售、转让时的涉税处理.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上述应税固定资产时,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应当转出.

  2、报废和毁损时的涉税处理.

  此种情况下,企业将报废和毁损后的其他机器、机械、设备、器具、工具类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出售或作为消耗性材料使用时,也不需要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3、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无偿赠与他人时的涉税处理.

  这种情况应当视同销售行为发生,按售价的4%减半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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