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注册会计师《税法》典型例题: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2020-12-10
中【知识点一】国际税收协定
【例题1·单选题】下列关于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判定标准的顺序中,正确的是( )。
A.永 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B.国籍、永 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
C.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永 久性住所、国籍
D.习惯性居处、国籍、永 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
【答案】A
【解析】先后顺序为:永 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例题2·多选题】缔约国一方的居民个人因在缔约国的另一方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所得,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
A.该居民个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B.该居民个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但未超过1年
C.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D.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答案】ACD
【解析】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①收款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②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③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知识点二】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考点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例题·单选题】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采取据实申报方式,应在季度终了之日起(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A.15日内
B.30日内
C.60日内
D.3个月内
【答案】A
【解析】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采取据实申报方式,应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考点2】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规定
【例题·多选题】同时符合下列( )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A.以分得利润进行直接的合规投资
B.以分得利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
C.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D.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
【答案】ACD
【解析】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②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③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知识点三】境外已纳税额抵免的计算
【例题1·多选题】下列选项中,不应作为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情形有( )。
A.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B.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C.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D.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答案】ABCD
【解析】不应作为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情形: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6)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例题2·单选题】我国某居民企业有来源于乙国的税前所得100万元,乙国的所得税税率为30%,但乙国对外国企业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实行20%的优惠税率,我国采用分国别限额抵免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并承诺给予税收饶让,我国对该居民企业的这笔境外所得应征所得税款是( )万元。
A.25
B.5
C.5.75
D.0
【答案】D
【解析】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视同境外已纳税额=100×30%=30(万元),超过了境外所得抵免限额=100×25%=25(万元),无须在我国补税。
【例题3·多选题】一国有公司2019年度境内经营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万元,该公司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A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60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所得500万元,A国规定所得税税率为2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00万元,A国规定的所得税税率为30%。B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所得300万元,B国规定的所得税税率为30%;租金所得100万元,B国规定的所得税税率为20%。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来源于A、B两国的所得可以选择汇总计算抵免限额
B.采用分国不分项抵免时,A国所得的抵免限额是130万元
C.采用分国不分项抵免时,B国所得的抵免限额是100万元
D.采用分国不分项抵免时,境内外所得在境内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770万元
【答案】ACD
【解析】
选项A: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选项BCD:采用分国不分项抵免时:
(1)该公司当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3000+600+400=4000(万元),境内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法应纳税额=4000×25%=1000(万元)。
(2)A国分支机构在境外实际缴纳税额=500×20%+100×30%=130(万元),在A国的分支机构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1000×600/4000=150(万元),按照实际缴纳的130万元抵免。
(3)B国分支机构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300×30%+100×20%=110(万元),在B国的分支机构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1000×400/4000=100(万元),按照抵免限额抵免。
A、B两国分支机构境外所得可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的税额分别为130万元和100万元。
全年应纳税额=1000-130-100=7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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